典型案例
No.1
中哈跨境运输中被扣留货物取回案
●案件背景
哈萨克斯坦某贸易公司从中国深圳采购了一批急需的电子设备,却因部分清关文件存在信息不一致及产地认证手续不全,被中国海关依法暂扣。货物滞留导致哈国客户面临供应链中断与重大经济损失,情势紧迫。在哈萨克斯坦公司工作人员语言不通的情况下,我所积极为其提供法律支持。
●法律服务过程
客户委托后,我所律师团队迅速研判,一方面指导哈方客户在其国内紧急补充、校正文件并完成认证;另一方面,在深圳及口岸所在地同步行动,代理客户与海关、监管仓库及国内供应商进行多轮法律沟通与事实澄清,提交了完备的代理文件与情况说明,依法依规申请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最终,海关认可了补正材料,涉案货物得以顺利放行。
知识分享
中哈跨境运输中被扣留货物取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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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本质
哈国客户提供的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发票、授权文件等境外证据,如何满足中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才能被海关或法院采信?
核心在于解决“境外证据本土化适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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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法规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6条:
该条款核心区分“公文书证”“私文书证”“身份关系证据”三类境外证据的证明要求,且明确“条约优先”原则。
结合中哈双边安排,双方于2023年11月7日起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大幅简化公文书证手续,取代传统“公证+领事认证”流程。
2.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33条:
海关对境外证据的审查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原则,相较于司法程序更侧重“即时性、关联性”,但形式要件仍需符合涉外证据基本规则。
同时明确海关调查取证的程序要求(2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该程序合规性直接影响境外证据与海关固定证据的衔接效力。
3. 补充依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于电子证据固定)、《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明确境外证据免于公证认证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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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总结
哈国客户境外证据的采信核心的是“分类适配形式要件+程序合规固定”:
公文书证优先办理附加证明书,私文书证按需补正公证,电子证据全程公证保全并保障完整性;翻译件需由合规机构出具并附资质证明。
同时,提前与海关沟通证据形式要求,对存疑证据及时补正,可大幅提升证据采信率。
撰 稿 律 师 简 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