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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第34期 | 赢在起跑线——系列案件如何程序制胜

来源: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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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期


案例分享

近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第34期专业分享会如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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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刘东泽律师结合实务系列案件,为大家分享其如何运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方式方法,在进入实体审理前即获得胜诉效果。


本次分享深入浅出,全体委员对主题内容均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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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09年,国有企业A公司与B公司、自然人C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某场地,租期为10年。


2019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根据国资最新规定,该出租需公开挂牌招租,于是,A公司通过E公司(交易机构)公开挂牌招租。


B公司及C联合报名,截止挂牌期满,报名且符合条件只有B公司及C(联合体)一家。


当时国资还规定,这种只有一家求租的情况,A公司还需取得上级单位批准才能与报名者签署租赁合同,但是因疫情原因,上级单位未批准,B公司、C也一直占用该租赁场地(租金基本正常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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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上级单位明确不同意A公司签署新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收回场地自营。之后,A公司发出通知,要求B公司、C于指定期限前完成全部退场,但B公司、C始终未退场。双方产生租赁合同纠纷,引发一系列诉讼案件。


我们代理A公司。


 二 

系列案件



(一)案件1


1.本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1)当事人:A公司诉B公司、C。


(2)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已解除、返还租赁场地、支付场地占用费等。


2.反诉: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1)当事人:B公司诉A公司。


(2)反诉请求: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与B公司签署租赁合同、双倍返还保证金、赔偿损失等。


焦 点:代理原告时,被告开庭前突然提出反诉,如何应对?


·巧用代理意见、充分利用微法院私信功能


关于被告提起的反诉,我们细研后发现,从其反诉请求及事实理由看,法院不应受理反诉。


简要理由:


①反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诉是租赁合同关系及其延续的不定期租赁关系,反诉的是尚未建立的租赁合同的缔约关系及招投标关系……其反诉的“被告”主体也是错误的,被告应该起诉交易机构。


②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没有因果关系,也无法互相冲抵。


③如前所述,反诉不是基于相同事实。


于是,我们通过微法院的私信功能,直接向法院提交代理意见,对被告的反诉提出异议;同时,立即电话联系助理,说明情况,请助理提醒法官及时查看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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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纳我们观点,在代理意见提交的当天就作出裁定,第二天(开庭前一天)中午即送达各方,该裁定不能上诉。



(二)  案件2: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B公司的上述反诉驳回后,另行起诉A公司,并增加了E公司(交易机构)作为共同被告


(1)当事人:B公司诉A公司、E公司。


(2)诉讼请求: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与B公司签署租赁合同、双倍返还保证金、赔偿损失等(与案件1的反诉请求基本一致)。


关 键:E公司答辩时提交了与B公司的《委托协议》(B公司此前未提交过);该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


但E公司未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此时,A公司如何应对?


我们思考后认为应提出程序异议,可能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①代理意见方式;


②主管异议方式,以被告正式书面方式提出;


基于前次代理意见的良好效果,且代理意见的提交没有时间限制,我们再次以代理意见的方式通过微法院提交。


一周后,法院裁定驳回B公司的起诉,并在“法院认为”中采纳并引用了我们代理意见的表述:“原告关于……的诉讼请求系涉案……的履行问题”。


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履行涉案《委托协议》产生的纠纷,且主诉的基础事实系履行委托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应依据该协议确定本案管辖。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案件3:委托合同纠纷(立案案由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B公司再次起诉A公司和E公司,这次增加了自然人C作为共同原告


(1)当事人:B公司、C诉A公司、E公司。


(2)诉讼请求: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与B公司签署租赁合同、双倍返还保证金、赔偿损失等(与案件2的诉讼请求一致)。


关 键:在诉前调阶段,基于前案基础,我们本着“提异议宜早不宜晚”的方针,希望法院不受理新的起诉,于是在程序上做文章,立即提出了“管辖权暨主管异议”。


之后,法院作出裁定,驳回B、C的起诉(且纠正了案由)。B公司、C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总结梳理



1.相关异议方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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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办案相关技巧


(1)使用数字法庭(微法院)时,切记注意区分公聊、私聊。


(2)代理意见有时也是提出程序异议的一种有效且快捷的方式。


(3)不要放过每个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制胜机会也许就藏在其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一、三款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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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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