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期
案例分享
近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成功举办第32期学习分享会,本期分享会由李钊华律师主讲,围绕“公司股东知情权”这一核心议题,结合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及典型司法案例,深入剖析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范围、方式及程序要求,为与会律师提供了丰富的实务参考。
一
股东知情权的定义与价值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指股东依法享有的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权利。
其核心价值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保障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监督权、表决权与诉讼权等权利的实现。
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完善了行使方式,强化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二
股东知情权的行权主体
原则上,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行使知情权。
但在实践中,隐名股东、未登记股东、甚至退股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案件聚焦
隐名股东如能证明其实际出资且公司认可其股东身份,亦可行使知情权,参见以下案例:
案例一:重庆市时兴石材有限公司与邱某股东知情权纠纷 (2023)渝04民终1400号。
案例二:业之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股东知情权纠纷,2020)云04民终604号。
登记股东即使未实缴出资或存在代持情形,其知情权原则上不受影响,参见以下案例:
案例三:张某、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2024)粤0304民初29622号。
退股股东若能在持股期间权益受损,可依法提起诉讼,但需承担举证责任,参见以下案例:
案例四:河南某实业公司诉某银行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020)豫民终126号。
三
新公司法对知情权范围的扩大
新《公司法》在知情权范围上实现了三大突破:
1.将股东名册、会计凭证纳入查阅范围,案例五:深圳某有限公司、王某股东知情权纠纷(2024)粤03民终26373号;
2. 允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复制会计账簿与凭证;
3.引入“穿透查阅规则”,股东可查阅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案例七:深圳某有限公司、某旅游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2024)粤0307民初20274号。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流水等超出法定范围的资料,通常不被支持查阅,案例六:胡某、深圳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2025)粤03民终2609号。
四
新公司法对知情权行使方式的优化
1 新法在行使方式上也作出重要调整
2 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辅助查账(案例八: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柴某股东知情权纠纷(2025)粤03民终2609号
3 增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基础文件的复制权,提升行权便利性
五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性要求
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可能面临行权障碍。
1 股东需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即使公司未实际收到,只要股东已尽合理送达义务,即视为履行前置程序,参见以下案例:
案例九:黄某、深圳市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2024)粤0307民初40487号。
案例十:北京中联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知情权纠纷(2020)京02民终3303号。
2 目的正当性要求
公司可基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而拒绝查阅,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不正当目的”认定严格,仅凭经营范围重叠或股东间矛盾不足以构成拒绝理由,参见以下案例:
案例十一:孙某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020)京02民终816号。
案例十二:毛某、李某1、李某2、秦某、崔某与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2025)豫05民终102号。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权利。
新《公司法》的实施,进一步拓展了知情权的范围与行使方式,强化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保护。
律师在实务中应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与司法动向,协助股东依法、高效行使权利,同时帮助企业规范治理、防范风险。
会议最后,公司法律专业委主任郑涛律师就公司财务内帐、外帐、财务报表合并相关财务知识做了分享,以提高大家处理相关业务的能力。
感谢李钊华律师的精彩分享,也感谢各位同仁的积极参与。
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将持续推出更多专业分享,助力律师提升实务能力,共同推动企业法治建设,为企业助力。
合影留念
本期讲师
撰稿人 | 郑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