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分别制、配偶受赠遗产不列为家庭资产法律规制下,充满人性关怀的法官如何巧妙的实现对婚姻破裂的的港式全职主妇的救赎?
详情请阅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第四十一期研究的详细解读。
题目1
附屬濟助---似是而非的家庭财产分割
▄▊攻防观点
1.妻子认为
男方至少有5000万的未申报资产,其申报的支出(内地婚外情女友徐小姐花费140万、投资损失150万、买卖豪车损失300万、为妻子购买首饰200万)不予承认。
妻子的公開建議,她可繼續持有英國物業,而她亦可獲得現時存放於法庭的金額。
妻子公開建議的基礎是考慮了丈夫未披露的資產和所收取的金額,以及應加回在家庭資產的總值。
她可繼續持有英國物業,而她亦可獲得現時存放於法庭的金額。
妻子公開建議的基礎是考慮了丈夫未披露的資產和所收取的金額,以及應加回在家庭資產的總值。
就算妻子可繼續持有英國物業及可獲得現時存放於法庭的金額,也遠少於家庭資產總值的一半。
2.丈夫认为
本案中可供分配的金額,包括英國物業(港幣 4,865,552 元)、現存放於法庭已減去預留給小兒子的贍養費及妻子應退回的部份贍養費(港幣 312,000 元),總數為港幣 8,864,616 元($4,865,552 + $3,687,064 + $312,000)。
丈夫認為,他應得當中的三份之二,而妻子應得當中的三份之一。
▄▊法院观点
在這個步驟裏,本席認為有下列議題需要處理:
1.丈夫是否有全面及誠實地披露他的資產和所收到的金額 ;
2.丈夫過去的一些開支應否加回家庭資產中,於考慮家庭資產的總值時計算在內;
3.雙方的資產總值為何,現時的案例說明有兩類資產可能以來源為理由而不把它們包括在分享原則裡:
第一類是這些財產的來源是和婚姻完全無關的,例如從饋贈得來,或繼承得來。
第二類是從某些業務或投資得來的資產,而這些業務或投資是由其中一方單獨處理的(有時稱為“單方資產”)。
不過,沒有一成不變的規則。這完全是法官考慮過案件的所有情況後運用酌情權去決定的事:如果另一方为家庭做出贡献以及婚姻较长的持续期,资产的来源就会随时间的持续而淡化。
本案中事实是:
本案所涉及的家庭資產毋庸置疑源自父親的有限公司及丈夫的父母對他的饋贈及幫忙。就丈夫的内地公司,也是於父親經濟上的資助下才能夠成立。
但法庭必須指出,這是一段長的婚姻,雙方於婚姻期間育有兩名兒子。
於婚姻期間,妻子是家庭主婦,無論丈夫經濟上是否倚賴父母及父親的有限公司,丈夫一向也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
丈夫承認出售工廈物業後及賣出丈夫的内地公司的股份後的金錢用作家庭開支及兩名兒子的學費,一直以来都是用父母的资助和赠与维持家庭的生活开支。
丈夫所獲得的金額(港幣):
1.2011 年 9 月 1 日 2012 年 1 月 丈夫從父親的有限公司收取的總金額是 : 2700多万
2.2011 年 10 月 28 日 母親赠送2600万给男方 。
推断母亲2015年去世时至少余留2000万现金。
因此家庭资产计算如下:
1.父亲公司清盘时余值720万现金,男方获得240万应加总到家庭资产分配(母亲将1/3的股份转给男方);
2.男方以婚姻居所贷款的款项1100多万应作为丈夫沒有披露的資產,並應計算為家庭資產在內;
3.给深圳婚外情徐小姐的支出140万;
4.买卖豪车损失500万其中三分之二必定是肆意、魯莽和奢侈的。所以本席認為港幣 3,496,666 元應加回家庭資產中(父親及母親的遺產中獲得一些於本案中未披露的資產,令他可放肆地繼續購買超級跑車);
5.法院暂存的金额余值500万;
6.英国房产400多万。
(以上总计3000万)
本席現頒令如下︰
1.經雙方同意,存放於法院的款項中的港幣 1,500,000 元即時支付予妻子,作為小兒子的贍養費;
2.於頒布絕對離婚令後,存放於法院的餘款即時支付予妻子,作為妻子所得的附屬濟助的金額;
3.在上述第一段及第二段獲得遵行後,雙方不論是一方針對另一方或針對他們的產業的資本,收入或其他財產調整,包括定期付款、有保證定期付款、一整筆款額或多筆款額、財產轉讓或授產安排及售賣令均予以撤銷;
4. 雙方可就本命令執行事宜提出申請。
▄▊律师解读
1.附属济助诉请类似家庭财产分割(有相同有不同),并没有受申请方生活所需的限制,而是按照家庭财产分割的四原则、五步骤进行处理。
2.对于较长的婚姻,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婚内受赠财产可视为家庭收入。
3.对于母亲留下的财产2000万(推断)法院并未越界的直接遗产分割,按家庭资产处理,而是进行了聪明的置换:
男方所述婚姻居所的贷款是个人资产用于了多年的家用,法院则认定家用为依赖于父母的赠与,而将贷款金额加总到未申报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以达到相对公平的目的。
4.充满人性关怀的法官冲破了夫妻财产分别制、受赠、遗产不视为家庭收入的婚姻财产制度的规制下,柔性的达成对完全不掌握家庭财产信息和线索的家庭主妇的救赎。
5.家庭主妇获得了全部的可视资产,鼓励我们不纠结局限于条条框框的所谓分别财产、遗产受赠等的规定,努力实现实质公平、平等、平均概括化解决问题。
▄▊案例原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編號 2015 年第 14501 宗
FCMC 14501/ 2015 [2018] HKFC 245
题目2
赡养费/附屬濟助:证据与支付力博弈
▄▊案件背景
1.当事人
(1)呈请人男方在母亲经营的‘XXX手撕鸡’餐厅工作,称月收入约12,000至15,000港元,收入来源单一且不稳定,受餐厅生意影响较大。
(2)答辩人女方曾兼职厨房助理,后失业并领取综援,需独自照顾儿子,生活压力大,经济来源有限,依赖公共援助维持基本生活。
2021年6月9日所頒命令,雙方同意擁有兒子共同管養權;照顧及約束權給予女方,男方有合理探視權。
2.争议焦点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男方是否隐瞒资产及收入,以及是否有能力支付女方要求的赡养费,女方索讨的每月 2.07万 港元赡养费是否合理?
▄▊攻防观点
1.女方主张
(1)男方隐瞒资产:指其持有内地物业(中山天悦广场物业连车位),并隐瞒中国内地银行账户。称男方银行流水显示大额资金流动,应有余力支付赡养费;
(2)女方无工作能力:需照顾儿子,无法全职工作。声称2020年2月至5月男方未支付任何费用,需依赖食物银行生活;
(3)要求高额赡养费:要求男方每月支付9,500港元(女方)及11,200港元(儿子),称其开支合理。
2.男方主张
(1)物业属母亲所有:称中山物业系代母亲持有,因限购政策及母亲年龄无法贷款。2019年底已转回母亲名下;
(2)收入有限:餐厅生意差,收入下降,无力支付更多赡养费。银行流水中的大额进出为餐厅运营资金,非个人收入;
(3)女方有工作能力:女方2020年1月仍有工作,应继续工作减轻负担。女方开支预算不合理,存在夸大和矛盾。
▄▊法律适用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第3条:
法庭可命令婚姻的任可一方在法庭認為合理的期間內,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認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為贍養費,但該段期間開始之日不得早於提交呈請書或提出申請的日期,並須於該訟案裁定當日結束。以维持讼案待决期间的生活水平,强调‘合理’与‘必要’。
▄▊法院观点
1.驳回女方申请:女方未能证明男方隐瞒资产或有额外收入。男方月收入未超过30,000港元,无多余经济能力支付女方要求的赡养费。
2.女方须支付男方讼费:女方证供存在矛盾,未如实披露资产,申请无依据。
3.不处理国内物业争议:认为该争议与讼案待决期间赡养费申请无关,应留待附属济助申请时处理。
▄▊心得体会
1.香港法院在讼案待决期间采用‘概括形式’审查,不會進行仔細入微的經濟審查,仅关注即时支付能力与合理需求,不深入调查资产归属,從而達至一個法庭認為公平及合理的判決。
2.法庭因女方证供存在矛盾且未如实披露资产,申请缺乏依据,裁定其支付男方讼费,警示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提供真实、一致的证据,避免滥用程序。
3.应合理量化生活开支,避免‘天价索赔’削弱法院同情。
▄▊案例原型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
編號 2019 年第 14345 號
FCMC 14345/2019
[2021] HKFC 159
题目3
附屬濟助申請案件的审理原则及步骤
▄▊攻防观点
1.呈请人周(女方)
(1)男方須於絕對離婚令頒布後 30 天內支付女方一整筆款項 2,900,000 元,該款項亦須以保證形式扣押在前婚姻居所的權益;
(2)在女方的公共房屋單位及綜援金未取消前,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 9,800 元作為她的贍養費;支付女儿每月 7,200 元的贍養費;支付兒子每月 2,400 元的贍養費;
(3)在女方的公共房屋單位及綜援金取消後,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 11,300 元作為她的贍養費,支付女兒每月 13,600 元贍養費,支付兒子每月 5,150 元的贍養費。
2.答辩人谢(男方)
(1)缺席审讯。(女方的代表律師已於 2021 年 11 月 26 日,將2021年11月1日的命令送達男方。
(2)女方的代表律師亦已於 2021 年 12 月 20 日將女方的開案陳詞、估值報告和審訊文件寄到男方的送達地址,而上述的文件並沒有退回)。
▄▊案件简述
呈請人(“女方”)現年35歲,答辯人(“男方”)現年41 歲,是一名保險顧問經理。
雙方於 2009年11月 在香港結婚。
雙方育有兩名子女,分别是9歲的女儿及7歲的兒子。
2020 年 7 月女方以男方行為不合理為由,提出離婚呈請。
法庭於 2021 年 4 月 30 日頒下暫准離婚令。
法庭於 2021 年 5 月 21 日將兩名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女方。
女方在內地接受教育至大學程度,畢業後在內地從事銷售工作。
女方婚後跟男方及男方的母親居於前婚姻居所。
2012 年誕下女兒後,發現男方有婚外情。由於她當時未有單程證,所以多數的日子回到內地生活。
2014 年在香港誕下兒子。兒子嚴重智障,亦患有天使綜合症。男方在兒子出生不到一個星期後,便離開香港,到內地生活。
2016 年初,女方帶兒子回到內地居住。女兒則由男方的母親及家姐照顧。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間,男方多次毆打女方及子女。女兒曾被緊急安排入住寄養家庭。
女方曾經於 2017 年及 2019 年申請離婚,但是為了兩名子女有完整的家庭,又撤回申請。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間,又再次發生家暴事件,因此女方再次提出是次的離婚呈請。由於兒子患有天使綜合症,他從 2019 年 3 月開始,便入住宿舍。
女方表示由於要照顧兩名子女,她婚後已經很久沒有工作,職場上的業務能力已經生疏。相反男方是一名保險顧問經理,他有很多下線保險顧問跟他做事,因此他可以分得部份下線的收入。女方相信男方每月平均收入不少於港幣 5 萬元。
此外,男方曾經向女方的父親表示他在做濕紙巾生意,又說賺了 70 多萬元。婚姻破裂前,一家人生活在約 600 尺的前婚姻居所。婚後,子女主要由女方負責照顧。女方要求法庭將男方的粗暴和明顯不當的行為,作為在附屬濟助安排上的考慮因素。
▄▊关于附属济助的法律原則
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 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7 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 4、5 及 6 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 4、6 或 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 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 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 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 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 5、6 或 6A 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法院裁判思路
終審法院在 LKW 訴 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 第 56 至 80 段,就《婚姻法律程序和財產條例》第 7 條的運用,訂下四項原則及五個步驟。
四項原則如下:
(1) 以公平為目的:法庭考慮第 7 條所述各事項的隱含目的是要達方之間公平的資產分配。
(2) 排除歧視:公平這個概念表示要排斥一切性別或角色的歧視。
(3) 平均分割準則:為了消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法官就如何分配資產有初步構想時,應該以“平均分割準則”檢查這些構想,必定要有充分和清楚表達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然而,對婚姻的每一方在婚姻期間擔當的角色給予平等地位不是必然,甚至不是通常表示雙方的資產應該平均分割。
(4) 排除細緻的審查往事:法庭不應讓任何人試圖費錢耗時去審查某段失敗婚姻的往事。這樣的審查往往徒勞無功,且很可能大大消耗雙方 (和法庭) 的資源,以及增加敵意和阻礙和解。
五個步驟如下:
(1) 第一步:辨清資產;
(2) 第二步: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第三步: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第四步:考慮是否有良好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配原則;
(5) 第五步:決定結果。
第一步:識別家庭資產
引用上述 LKW v DD 案的法律原則,又考慮到女方於婚後居住在前婚姻居所,本席認為無疑前婚姻居所為訴訟雙方之家庭資產。
女方表示由於不清楚男方的母親有否立下遺囑,而土地註冊處的記錄並沒有顯示有相關的記錄。女方邀請法庭可推斷男方的母親沒有立下任何遺囑,而她的一半業權將會平均分配給她的 6 名子女(包括男方),因此男方於前婚姻居所的實質權益應該為 58.33%。根據女方就前婚姻居所的估值金額來計算,男方在前婚姻居所所佔的價值為 3,879,166.67 元。
本席認為男方母親並非訟案的一方,再者法例並沒有要求已去世物業持有人的遺產執行人或承辦人須於特定時限內將亡者的遺囑註冊在土地查冊上,因此若純粹基於女方不清楚男方母親的遺產分配事宜,便推斷男方也會繼承到母親的業權,似乎對於其他的遺產受益人有欠公允。
根據席前僅有的證據,本席裁定男方於前婚姻居所的一半業權,屬於婚姻財產,即3,325,000元。
第二步:訴訟雙方的經濟需要
(1)女方的擁有的收入及經濟需要
根據女方於 2020 年 11 月 16 日存檔表格 E,她除了4,260.67 元的存款外及欠債 38,552 元,她並沒有任何資產。女方與子女現在依靠每月 13,000 元的綜援金生活。
女方於 2021 年 10 月被分配到一個公屋單位,所以租金開支減少。倘若在附屬濟助有裁決後,女方可獲得一整筆款項後,她的資產便會超過入住公屋單位及領取綜援金的資格。女方表示上述的開支狀況,只反映她還持續領取綜援金及未被取消居住公屋資格的情況。一旦女方失去公屋單位及綜援金後,女方的預期每月開支為 15,650 元、個人開支為 4,300 元、女兒的生活費為 6,600 元、兒子的生活費為 3,500 元。
女方估計失去綜援金後,一般開支為 15,650 元。女方認為在這一般開支當中兒子應佔 1,650 元,女方與女兒各佔 7,000 元。因此女方在喪失公屋單位及援綜後,女方的每月生活費為 11,300元、女兒的生活費為 13,600 元及兒子的生活費為 5,150 元,總數30,050 元。
本席接納若在沒有綜援金的情況下,女方將需要另外租用私人物業作為居所,生活開支無疑也會有所提升。本席認為女方預估的一般開支中,女兒佔約一半的開支,而兒子只佔小部份屬合理。畢竟,兒子大部份時間居於寄宿學校中。因此,本席接納兩名家庭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分別是女兒每月 13,600 元及兒子 5,150 元。
總體來說,本席認為女方及子女的開支合。
(2)男方的擁有的收入及經濟需要
由於男方一直缺席聆訊,法庭其實已經給予足夠的機會,讓他存檔表格 E 及誓章開列他的案情,在此情況之下,法庭是有理由根據已有的證供,對男方的收入,作出推斷。這在 NG v SG [2012] 1 FLR 1211 判決書中的第 16 段申明了。
根據前婚姻居所的土地查冊資料顯示,該物業於 2002 年12月由一位謝先生(應該是男方的父親)及方女士(即男方的母親)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到 2008 年 5 月由男方及其母親購入。購入時,並不需要按揭貸款。由此可見,男方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女方亦出示了男方在2021 年 7 月份在抖音炫耀他花錢在其他女士的身上的訊息,當中包括轉賬人民幣 5,200 元給一位女士購買衣服。
本席只能根據席前僅有的證據, 就男方的經濟基礎及開支作一個推斷。本席接納女方的案情,男方作為一名保險顧問經理,理應有一班下線保險顧問替他做事,而他應可分得部份下線的收入。
本席亦接納女方的證詞,她曾經在婚姻期間看到男方的月薪單據,他每月有不少於 5 萬元的收入。男方亦同時有經營其他生意。
除了考慮女方的證詞,本席亦查看了政府統計處於 2021年9月 27 日發布有關《按行業主類、主要職業組別劃分督導級及以下僱員 (經理級與專業僱員除外) 的平均工資率》的資料,一名從事金融及保險的僱員於 2021 年 6 月的平均月薪是 22,246 元。
男方是一名經理級的保險從業員,本席考慮到過去兩年多因為疫情,全球經濟陷入不景氣,男方的收入理應也會受到影響而有所減少,因此本席根據已有的證據,尤其是考慮疫情的關係,推斷男 方每月平均的收入是 45,000 元。
女方亦依賴男方就 FCMC 4335/2017 一案,於 2019 年 3 月13 日所存檔的表格 E 中所列出的資產資料作為證據。男方在該份表格 E 表示有銀行存款 17,366.96 元、保險權益價值 39,520.91 元、一輛寶馬車及退休金 220,275.86 元。
女方亦指出男方在前婚姻居所的權益已被他的兩位債權人,即中國銀行及星展銀行提出了扣押令。截至 2022 年1月4日,男方欠中國銀行的金額是港幣 648,139.69 元,而星展銀行的欠款金額則只能從 2016 年 4 月 29 日的法庭命令知道是 305,914.96 元。女方要求法庭不要將這些欠債計算到家庭資產內。女方指男方從 2014 年開始借錢賭博,因此她相信男方也是從這兩間銀行借錢去進行賭博。不過,女方在作供時又說不知道男方的借款用在甚麼地方上。
就男方欠中國銀行及星展銀行的款項,本席實在難以單憑女方的片面之詞便斷定那些欠款與賭博有關,因此在考慮家庭資產時,本席仍然會將男方的欠款考慮在內。
至於男方的開支方面,在婚姻期間,訴訟雙方只可說是過着一個普通家庭之生活水平。本席認爲,男方的開支是不可能遠高過女方或者子女的生活開支。
綜合上述所有證據,我認為男方每月開支不會超過14,000 元。這個數額是本席從女方要求法庭在公共房屋單位及綜援金被取消後,男方該給予女兒的開支所得出的推斷。本席已多給男方400 元,作爲他處理突發事情的開支。
本席相信從 2019 年到現在,男方那 17,366.96 元的存款應該已經被男方使用掉。至於那輛寶馬車,女方也無法列出其價值,因此本席不會把男方的銀行存款及一輛寶馬車考慮在內。
本席須指出雙方於 2016 年已分居,男方於 2019 年所呈交Form E 中所披露的保險權益價值及退休金價值,應該有部份是來自分居後的薪金,目前來說是難以準確地分辨其數額,在後續家庭資產 分配時,本席會考慮這一點。
作一個小結,本席認為男方的資產包括前婚姻居所的一半業權 3,325,000 元、保險權益價值 39,520.91 元及退休金 220,275.86
元。因此,男方的資產總,
第三步: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雙方 2009 年 11 月結婚至 2020 年 7 月由女方提出離婚呈請,雙方在一起有 11 年多。本席認為這段婚姻算是一段不長不短的關係。
婚姻期間,男方出外工作。女方負責照顧子女。婚姻期間雙方大部份時間居住在前婚姻居所。總的來說,本席認為訴訟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是相約的。本席認為若採用“平均分割準則”作為家庭資產分配的起步點,是一個公平的做法。
第四步:考慮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女方要求法庭考慮到以下因素,已偏離平等分配之原則:
(1)男方在婚姻期間的家暴行為;
(2)女方要長期全職照顧子女,特別是兒子;
(3)男方自 2019 年 8 月開始已經沒有給予女方給子女任何贍養費。
女方要求分享到男方總資產的 70%,作為他的其中一項附屬濟助申請。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7(1)條(a)至(g)款所列的任何事宜以及第 7(1)條所指的「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 件的所有情況」均可能構成相關理由。(見 LKW v DD 案第 83 至 85
段)儘管男方於婚姻期間曾對女方施以家暴,屬明顯及嚴重的不當行為,但是單憑這個因素不足以讓法庭偏離平均分配的原則,並作出女方所要求的分配比例。
除了男方的不當行為,本席亦考慮了以下的事項:
(1)婚姻期間女方盡心盡力的照顧家庭和子女,男方主要負責支付家庭開支,本席認為雙方對於家庭福利作出相約貢獻。
(2)女方現階段未能全職工作,但是兒子現讀寄宿學校,週末/長假期才回家。兒子現年 7 歲,大約在 17 歲離開學校返回家中居住。女方現在才 35歲,擁有大學教育程度,女方有工作能力。現實來說,女方須考慮再工作,以供養自己和子女。
(3)雙方共同生活了約 7 年多,並不算是長持續期的婚姻。
(4)男方的部份資產來自分居後的薪金。
(5)男方將要負責家庭子女的全部生活費和教育費。
本席考慮過以上所有因素及本案的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在附屬濟助方面,應該採用一個清楚了斷原則(clean break)。
第五步:決定分配結果
經整體考慮後,本席認為對家庭資產作 3:7 的分配(即女方佔 30%,男方佔 70%),是一個公平的處置方法。
女方並沒有任何資產可分配。根據本席推斷男方的資產總 值是 3,584,796.77 元。女方獲分 30%,即 1,075,439.03 元。
由於前婚姻居所的業權涉及第三方權益,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不會就前婚姻居所作攤分的處置。
現沒有證據顯示,男方有能力可付一整筆款項 1,075,439.03 元。考慮到農曆新年即將來臨,應該給予男方一些時 間作出準備,男方須於絕對離婚判令頒佈後 3 個月內,向女方支付 1,075,439.03 元。
此外,考慮到男方的月薪是 45,000 元,他是有足夠能力支付兩名家庭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即女兒每月 13,600 元及兒子 5,150 元。
本席現頒令如下:
(1)男方須於絕對離婚命令發出後的 3 個月內,向女方支付一整筆款項港幣 1,075,439.03 元,該筆款項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
(2)在遵行了上述第(1)段後,由呈請人登記在前婚姻居所的土地註冊上的「關於附屬濟助申請的通知書」須由呈請人註銷;
(3)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港幣 13,600 元作為女兒的定期付款。首次付款始於 2022年2月15日,其後在每月的第 15 日或之前支付,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4)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港幣 5,150 元作為兒子的定期付款。首次付款始於 2022 年 2 月 15 日,其後在每月的第 15 日或之前支付,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 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5)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指定的銀行戶口;
(6)上述(1)、(3)及 (4)以保證形式扣押在男方的前婚姻居所中所享有的權益;
(7)本命令加註罰則通知;
(8)豁免親自送達本命令;
(9)根據《婚姻法律程序和財產條例》第18條,頒布有關兒童安排的聲明。
▄▊心得体会
1.附属济助类案件的审判原则及思路
香港法例第 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第 7 條的條文为裁判法律原则,援引终审法院对类案案确立確立 4 個基本原則和定立了5 個步驟的處理方法,确立了该类案件审理的方向和原则,审理脉络思路清晰,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2.以公平的资产分配为原则,但要综合考虑其他影响资产分配的其他因素,力求达到资产分配的实质公平
如何分配資產法庭应遵循該以“平均分割準則”,但也综合考虑影响资产分配的关键因素如:家庭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婚姻持續期;雙方的謀生能力;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雙方過往對家庭的貢獻等,在财产分配上力求达到实质公平。
▄▊案例原型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0 年第 7126 宗FCMC 7126 / 2020 [2022] HKFC 4
案由/申请类型:附屬濟助申請
题目4
法院审理附属济助问题的原则和步骤
▄▊攻防观点
1.呈请人(女方)
(1) 第一個部份,是源於男方想購買一部私家車用作家庭使用一事引發。欲購買的私家車價值大約是港幣 40,000 元左右,而牌費、保險、及起初的油費和停車場費用,大約需要港幣 10,000 元。女方大約是在 2015 年 1 月左右向財務公司總共借了港幣 50,000 元,並交給男方用作支付購買私家車的用途,並由男方負責還款。男方在 2015 年 1 月 30 日正式為該私家車的登記車主。女方指出這個借贷尚有借款本金及手续费40,542 元未偿还;
(2)第二個部份就是女方的嫁妝,女方指出她發覺她的嫁妝,不翼而飛。後來她發現男方的一張當票,她才知道男方拿了她的嫁妝典當了港幣 11,000 元,女方要求男方歸還這個款項給她。
(3)第三個部份就是關於寬頻上網違約的費用,女方要求男方賠償港幣 4,500 元。
(四)第四個部份就是過去的日子裏男方有向女方借款,最終尚欠女方港幣 2,000 元,女方要求男方歸還這個數目。
2.答辩方(男方)
(1)男方指出買入該私家車的錢,是他自 2013 年年初開始,由他每月薪酬內儲起港幣 1,500 至 2,000 元,儲蓄了兩年後,他便用這筆積蓄來購買私家車。男方指出在2015年11月初的時候,他把這一部私家車賣掉,原因是他腳傷後,不能長時間工作,以致收入不如以往,沒有多餘金錢來支付車輛每月停泊之用,及他日常生活開支亦出現困難,所以便把私家車賣掉,來換取金錢維持往後的幾個月的生活開支。他亦指出,該部私家車賣出所得的金額是港幣 25,000 元。
(2)男方否認拿了女方嫁妆,並向女方指出會否是男方的哥哥取去,女方找了大約兩個月後,便沒有再理會此事。
(3)男方指出,當時男方叫女方搬走的時候,男方已叫女方把寬頻線也搬離男方的居所,因為男方並不需要這個服務。
(4)男方否认借款。
▄▊法院观点
1.男方應否償還女方港幣40,542元
关于關於男方的說法,主要有三個重點:
第一,就是在 2015 年 1月之前的過去兩年間,他每月都有儲蓄港幣 1,500 至 2,000 元。
第二,就是 2015 年 1 月之後,男方除每月給女方港幣 10,000 元用作生活費外,他還會額外給女方港幣 5,000 元用作儲蓄之用。
第三,就是 2015年 1 月之前,男方有買各種不同的禮物給女方,男方指出這表示他的經濟狀況良好,並且支持他有能力儲錢的說法。
法院认为:關於第一點,在 2014 年 3 月 5 日的 WhatsApp 對話中,當時女方指出男方欠女方港幣 2,000 元分 4 個月還,每月還港幣 500 元。
若然男方真的有如他所說在該段期間每月都有儲蓄並且放在家裏,當時沒有理由會欠女方這個數目,而且還需分期歸還。
关于第二点和第三点,根据庭审男方的證供可見,男方的證供不盡不實,而且前後矛盾,亦不合情理,因此法庭认為男方是不誠實及不可靠的證人。因為家庭每月的開支是需要港幣 10,000 元左右,而男方亦知道這個數目,所以男方多付的金錢正好是用在每月還款之用。
由於女方沒有能力償還欠款,而這亦是男方的責任,男方需归还女方款项。
2.男方應否償還女方港幣11000元
法院认为:女方在庭上的證供指出,男方每月给予女方生活费1万元至1.2万元。在 2015 年 1 月的時候,她並沒有再打算追究典当嫁妆這件事,所以她亦願意為男方借錢買車。
既然女方與男方關係良好之時,已不打算追究這筆款項,而即使金頸鏈是屬於女方的嫁妝,這亦是家庭資產的一部份,男女雙方應共同擁有這物品,加上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一直都有給予女方生活費,所以本席認為女方不應再向男方追討此筆款項。
3.男方應否償還女方港幣4,500元
法院认为:女方指出,當時她向男方的哥哥查詢,問他們用不用這個服務,因為女方媽媽的居所,已有寬頻服務,不能再裝多一條寬頻線,女方指出待她找到其他合適的地方搬遷安裝這一條寬頻線的時候,男方已經令到寬頻線服務中止。
根據女方的證供顯示,本席相信是女方沒有處理好繳費一事,才會導致服務停止而毀約,所以不應向男方追討此筆款項。
4.男方應否償還女方港幣2,000元
法院认为:至於尚欠女方港幣 2,000 元一事,女方指她在 2015 年 5 月或 6 月左右,亦有提過男方需要歸還女方港幣 2,000 元。
事實上本席認為,男女雙方在生活期間,男方給女方生活費作家庭開支之用,有時女方又給回男方一些金錢,這些來來回回的金錢交往,都不應當作是一方借錢給予另一方看待,因為數目都不是多的數目,若然男方支付了該月的生活費,有時女方需要給回男方一些錢,這些金錢,無論是女方省下男方給予她的生活費,又或是她照顧男方哥哥女兒的看顧費,都可算是來自家庭的積蓄,所以亦應該是大家可以共同享用的金錢,故此關於女方這項要求,本席認為男方無須支付。
▄▊心得体会
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 4 大原則和 5 個步驟。
4 大原則是:
(1)第一個原則是:法庭須考慮审理目的是要達至在雙方之間公平的資產分配。
(2) 第二個原則是:公平這個概念表示要排斥一切性別或角色的歧視。
(3)第三個原則是:為了消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法官就如何分配資產有初步構想時,應該以“平均分割準則”檢查這些構想,必定要有充分和清楚表達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
(4)第四個原則是:法庭不應讓任何人試圖費錢耗時去審查某段失敗婚姻的往事。這樣的審查往往徒勞無功,且很可能大大消耗雙方(和法庭)的資源,以及增加敵意和阻礙和解。
5 個步驟包括:
(1)第一步(辨清資產)─ 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首個步驟是確定與訟每一方在聆訊日之時的經濟資源。具體來說,法庭必須顧及每一方「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這個步驟的目的,是在顧及每一方的所有實質負債下,計算出該方的淨經濟資源。
(2)第二步(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法庭繼而要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在通常情況下,可供動用的資產均不足以同時滿足雙方在離婚後的需要,因此運用第 7 條的程序往往到此為止。假如資產有限,則雙方或不能達致互不拖欠的清楚了斷,法庭亦可能要下令其中一方定期向對方支付款項。就此而言,法庭往往要考慮每一方的生活水平、年齡及任何殘疾。法庭應寬鬆地理解雙方的需要,而在資源容許的情況下,雙方的需要應設定於等同他們在婚姻有效期間所享有的生活水平,並因應涉案所有情況而靈活地評估。
(3)第三步 ─ 決定運用平均分享原則。
(4)第四步 ─ 考慮有沒有充分理由偏離平等分配原則。
(5)第五步 ─ 作出裁決。
▄▊案例原型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婚姻訴訟編號2015年第3049號
FCJA 3049/2015裁決
案由/申请类型:附属济助
题目5
讼案期间的赡养费
▄▊导语
讼案期间的赡养费,是香港婚姻制度中一项重要的配套制度,其设置目的在于在漫长的诉讼期间,给予需要经济支持的当事人及子女必要的经济支持,保障基本生存权,平衡诉讼地位,进而维护实质正义。
该制度再次体现了香港婚假制度的“人性化”,尤其是在内地该类制度缺失,离婚诉讼过程中常有经济优势方利用漫长的诉讼程序作为“经济战”的手段,拖垮弱势方,逼迫其接受不公平的离婚条件的情况之下,该制度更显其“先进性”。
当然,这一制度是否能够公正推行,亦依赖于法制体系的完善及从业人员较高的专业水平。
▄▊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宗关于讼案期间的赡养费的案例,并且是相对少见的男方向女方主张支付赡养费。
本案中,男方57岁,女方62岁,二人1998年7月24日在福建结婚,育有两名子女,案件审理时大儿子22岁,女儿20岁,都在澳洲读书,没有毕业。
男方在2003年10月左右取得香港身份证,一直打零工,2020年3月开始失业。
女方原为注册教师,2019年9月退休。退休后在医管局兼职,月薪7355元。
▄▊攻防观点
男方:男方称自己身体不好年纪大,也不懂广东话,现在又失业,继续也几乎用完了,所以要求女方每月向男方支付港币 6,700 元作为赡养费;并且要求拥有居住及使用天水围嘉湖山庄一个单位(「乐湖居居所」)的权利(房产在女方名下)。
女方:承诺乐湖居居所可以继续让男方使用,但是不同意支付一毫赡养费。。
▄▊法律依据及参考案例
关于讼案期间的赡养费,其法律依据为:
香港法例第 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 3 条的规定第 3 条订明:
「在审讯离婚等讼案期间提供的赡养费,就(a)离婚的呈请或共同申请;或(b)婚姻无效或裁判分居的呈请,法庭可命令婚姻任何一方在法庭认为合理的期间内,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认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为赡养费,但该段期间开始之日不得早于提交呈请书或提出申请的日期,并须于该讼案裁定当日结束」。
陈忠基法官在 C v F [2006] HKFLR 41、W v I [2008] HKFLR 305、英国案例 TL v ML [2006] 1 FLR 1263等案例,都为法庭提供在决定是否判给中期赡养费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即法庭在处理该类申请时,并不需要对双方的经济状况作出巨细无遗的审查,但要对支付者的支付能力及申请人的需要作出概况审视,生活费用应当考虑双方婚姻中的生活水平,并且如答辩方在反对誓词或表格 E 作出的披露明显不足,法庭应该毫不犹豫地对该方的支付能力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等。
▄▊案件调查和讨论
首先,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发现:
男方在 2020 年 7 月 1 日开始每月领取综援2615元(男方称即将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届满取消)。
女方虽然退休,但是兼职有一定收入,且女方名下有包括两个物业单位、退休金、存款等资产共计约1000万元。
同时,法庭在调查过程中,法官认为男方提供了多处的不实信息,包括:
(1)隐瞒资产,薪金收入与披露不符,怀疑存款状况不真实;
(2)提供的证券公司结算单不连贯、不完整;
(3)男方在申请综援前投资行为交易频密,但2010年7月后便全部停止了,显然是为了综援申请或今次中期赡养费的申请而停止交易;
(4)支出的去向不尽不实,隐瞒资产;
(5)没有证据证明男方得到综援会被取消。
就男方的工作能力方面,男方声称受到疾病、年龄、不懂广东话等影响已经没有工作能力,法官亦不认可,认为男方提供的医院信只说休假4天内避免粗重工作,并且该信件是为了本次聆讯才索取,广东话更加不应成为借口因为男方此前已经在香港从事多份工作,因此,法庭不相信男方丧失工作能力。
▄▊判令
最终法庭做出命令:
(1)基于女方的承诺,男方可续居住在乐湖居居所直到法庭另行命令。
(2)男方的申请被撤销。
(3)男方须支付女方关于本申请的讼费(包括保留讼费),连同大律师证书。
▄▊案例原型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9 年第 12139 號
FCMC 12139/2019 [2021] HKFC 130
题目6
更改赡养费申请
▄▊背景
呈请人与答辩人于2009年结婚2015年分居。
2017年呈请人以分居满一年申请离婚。
2017年7月31日法庭根据协议传票作出同意命令。
答辩人须支付每月呈请人赡养费$500以及每月两个女儿赡养费$5000。
▄▊攻防观点
1.呈请人
2018年6月13日以判决传票追讨拖欠赡养费。
呈请人认为答辩人隐瞒实际收入,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赡养费并非事实。
2.答辩人
2018年9月20日以传票申请更改赡养费,呈请人的赡养费则由$500更改为每年$1。
申请由 2018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两名子女的赡养费改为每月$2,000,2020年12 月后恢复到$5,000。
理由: 2017 年 7 月 28 日至 2017 年 9 月 13 日期间,呈请人多次未经他同意下,使用他的附属信用卡消费共 $124,083 购入贵重金饰和物品。因此答辩人没有经济能力支付上述赡养费。
▄▊法院观点
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192 章)第 11 条,法庭有权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或暂时中止执行该命令中任何规定。法庭须顾及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须予顾及任何事项的任何转变。法庭在考虑更改附属济助的救助时,除非情况有实质上、或重大的转变,法庭一般是不会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在家事法庭的案件中,与讼双方均有责任把其经济状况 向法庭作出全面和诚实的披露。如任何一方违反该责任,法庭将采纳强硬的态度,对其付款能力作出不利的推断。
本席裁定答辩人的财政披露的明显不尽不实、有所隐瞒,故此对答辩人的付款能力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裁定答辩人有足够付款能力按照原有命令全数支付赡养费。
基于以上原因,答辩人的申请理据、证据全不成立,本席拒绝他的申请。
▄▊心得体会
香港离婚后附属济助,一方除了给子女赡养费,还会给收入偏低的前配偶支付赡养费;
香港家事案件,要求诉讼双方真实披露经济状况,否则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原型
FCMC 845/2017
[2022] HKFC 15
题目7
未成年子女的临时赡养费,如何处理
▄▊攻防观点
2018年7月4日,双方申请离婚,提交了共同申请书。
2019年8月14日,女方要求法庭下令第二申请人(丈夫)支付供养女儿的临时赡养费。
第一申请人(妻子): 第二申请人支付供养女儿的临时赡养费1300元/月。
依据:(i)需要丈夫的經濟支持來供養現年 15 歲正就讀中四的女兒之外,(ii)妻子亦依賴雙方於 2017 年 9 月 15 日所簽署的《分居協議書》及《離婚協議補充條款細則》來支持是次申請。 這兩份文件都顯示雙方同意丈夫需每月向妻子支付 13,000 元作為女兒的贍养费。
第二申请人(丈夫):丈夫说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共同申请书。并且大家是有口頭協議,他是會每月向妻子支付 13,000 元,作為物業按揭還款,但該筆款項並非是女兒的贍養費。
▄▊法院观点
1.法院对《分居協議書》及《離婚協議補充條款細則》的态度:
本席認為:不適合在聽取雙方經盤問下的口頭證供前,單憑考慮雙方的誓詞而作出任何有關事實的裁定。
本席在現階段亦不應該深入探討雙方所提出涉及多方面的事實爭議,而只應該根據上述案例所闡述的法律原則,以大概的方式來衡量究竟是否頒下臨時贍養費命令; 倘若決定頒下該命令的話,再決定應該將臨時贍養 費金額定於哪個合理的水平。
2.法庭是依目前丈夫的薪资水平(9800/月),还是以丈夫的赚钱能力(2.3万-3.2万/月)来判令支付女儿的赡养费?
(1)丈夫抗辩
目前他的收入只有9800元/月,没有能力支付。
(2)妻子称
在妻子的资助下,丈夫考了多个牌照:包括大型 巴士, 大型貨車, 油罐車, 拖頭車等多種駕駛執照。月收入可以达到2.3-3.2万。丈夫没有反驳。
(3)法庭认为
a.丈夫的謀生能力絕對是法庭在本申請中需要考慮的事項 。倘若丈夫選擇不回應有關的指控, 法庭在處理相關的議題時, 便會以丈夫沒有提出反駁的證據的方式來處理。
注:就法庭應否在處理臨時贍養費申請時考慮雙方的謀生能力這一點 ,上訴法庭在 LJ v LWHH [2003] 3 HKC 455 一案中指出,法庭是可以這樣做的,不過只需考慮雙方的短期性前景,而不應展望得太遙遠。
b.丈夫在 2019 年 7 月 1 日開始受聘的那份工作的待遇,是嚴重低於市場的水平。
c.丈夫的收入
收入:本席認為丈夫每月最少應該可以賺取 25,000 元的收入。
4.结论:丈夫每個月應該有能力向妻子支付她 所要求的每月 13,000 元。
说明:雖然丈夫在誓詞聲稱他入不敷支,至今已向母親借貸超過 16 萬元,但本席認為,這完全只是因為他沒有善用自己的技能賺取收入。這是他自己的問題。法庭在處理本申請時, 並不會受丈夫的行為所局限。
本席接納丈夫在這一刻仍然未有能力向妻子支付她所要求的贍養費, 因為他在過去一段時間每月的確只是賺取不超 過一萬元。 故此,本席現在發出的臨時贍養費命令將會在大約三個月後才正式生效, 以給予丈夫合理時間開始一份新的工作。
▄▊律师分析
1.在双方的离婚事项以及双方的财产归属、孩子的抚养费还没有得以最终判决前,在此期间对孩子的抚养费,是需要确定的,包括支付的金额和支出时间。这样是公平的,也是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障。
2.在考虑临时抚养费的支出,是不考虑双方的财产多少、也不考虑双方的财产归属,主要考虑的是子女的需求和支付方的支付能力之间的平衡。而且,在后续的附属济助程序中,也就是处理孩子的抚养费的程序中,是可以对之前临时抚养费命令,作出为一个纠正,达到最终的公平和平衡。
3、在考虑一方的支付能力的时候,不仅仅只是以现在支付方的收入水平,会重点去考量支付方的赚钱能力和赚钱资质,把这个当作支付抚养费的因素。在这个判例中,法官是给了支付方三个月的宽限期,让他去找一个合适的工作。
在这里既考虑了客观的薪资标准,也有一定的人性化的弹性的处理。
▄▊案例原型
FCJA 3300 / 2018 [2020] HKFC 2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共同申請案件編號 2018 年第 3300 宗
案由/申请类型:临时赡养费
题目8
子女赡养费变更案例分析
▄▊攻防观点
1.呈请人(男方)主张
(1)收入大幅下降:2022年月薪从$75,000降至$36,000,2023年被解雇。(证据:解雇信、工资单)
(2)现仅在国内做兼职,月收入约人民币8,300元。(证据:工资单)
(3)背负巨额债务:因其公司“昌X国际”仲裁败诉,需承担约$1,100万港币债务。(证据:仲裁裁决书、债务说明)
(4)声称无力继续按原标准支付赡养费。
2.答辩人(女方)反驳
(1)男方隐瞒真实收入,有多份兼职及未披露的银行账户。
(2)男方工作能力强,应可在香港或大湾区找到高薪工作。
(3)男方所称债务属于公司债务,不应由个人承担。
(4)女儿实际每月开支约$24,000,且因男方停付费用已受影响(如停止补习)。
证据:行流水、公司关证据、女儿开支清单、教育评估报告。
▄▊法院观点
1.事实认定
(1)对男方的认定
a.未如实披露3个内地银行账户、公司股权及真实收入。
b.所谓“兼职”实为资产管理类工作,收入被严重低估。
c.债务主张混乱矛盾,未能证明个人承担公司债务的合理性。
(2)对女方的认定
a.目前无工作,但有兼职能力,预计可月入$8,000–$10,000。
b.女儿合理开支为$24,000/月。
2.结论
男方有能力月入$38,000,应承担女儿80%开支,即$20,000/月。
3.裁决命令内容
(1)赡养费降至每月$20,000,追溯至2022年3月。
(2)撤销男方原承诺(支付学费及课外活动费用)。
(3)男方须支付女方讼费(含大律师证书费用)。
4.理由
(1)男方未尽披露义务,主张缺乏可信度。
(2)女方建议更接近法院最终认定。
▄▊律师解读
1.全面披露至关重要:隐瞒或低估收入/资产将导致不利推断。
2.证据必须扎实:债务、收入等主张需有文件支持,口头解释难以采信。
3.变更赡养费需证明“实质性变更”:如失业、重病等,且需为不可预见之变化。
4.建议客户保持诚信:虚假陈述或选择性披露将损害信誉和案件结果。(法院对未尽披露义务一方采取严厉态度。)
策略建议:
(1)在类似案件中,应尽早准备完整的财务披露。
(2)若对方未尽披露义务,可申请法庭作出不利推断。
▄▊案例原型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9 年第 6370 宗
题目9
离婚3年, 17000元/月的赡养费锐减至2000元/月
▄▊攻防观点
1.男方(呈请人)
男方於2015 年提出離婚時仍然經營網吧(中華創富 and 網絡天堂)。且在法庭離婚頒令時,每月收入約為港幣三萬多元,有存款的淨值大約為港幣六十多萬元。所以同意將大約一半的存款(即港幣三十萬元)給予女方,亦因有經濟能力故同意支付女方每月港幣17,000元作為贍養費。
由於2015 年年尾變差,經濟開始出現困難,網絡天堂於2017 年12 月31 日正式結業。所以自2016 年9 月開始將贍養費的金額減至港幣11,000 元,其後於2017 年1 月開始支付女方的贍養費進一步減至港幣8,000 元。於2017 年4 月開始,支付女方的每月贍養費更進一步減至港幣2,000 元。
男方於2015年11月22日再婚,與現時妻子於2017年4月份誕下女兒(現年1歲)。男方現任妻子是印尼人,曾從事家庭傭工但並沒有資產,現須照顧年幼的女兒,所以並沒有工作亦沒有收入。現時男方與現任妻子及剛出世的女兒居住於中華創富網吧的閣樓。
2.女方(答辩人)
女方與兩名家庭子女一同居住,一直居住於前婚姻居所,有關單位是政府公屋,須繳付每月租金。現時兩名家庭子女均已完成學業,大兒子於醫院任職化驗室助理,於工作的同時也有繼續進修;女兒則於2016年5月完成學業,現時於銀行從事文員工作,但同時亦有兼讀學士課程,現時家庭子女每人分別給予女方每月港幣2,000元作為家用。
女方称由於女兒表示現時全職工作及兼職讀書非常辛苦,曾考慮暫停工作以完成學業,女方表示屆時她便要在經濟上支持女兒。
女方亦表示現時男方每月支付港幣17,000 元是有需要的。另外,女方表示不相信男方的講法,即指稱生意變差及沒有能力支付每月港幣17,000 元的贍養費金額。女方不同意男方調低每月贍養費的金額。
▄▊法院观点
本席認為本案的關鍵如下:
①法庭是否信納男方有重大的經濟狀況轉變,以致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贍養費命令;
②如果法庭接納有重大的經濟狀況轉變,贍養費應調整至甚麼金額。
1.女方指出男方兩份支持誓章中的內容有矛盾之處,质疑其中一份誓章不是事實,並批評男方的誠信。
男方解釋由於會計年度是截至每年的3月31日,於2017年4月份,他並未完全掌握兩間網吧的實際財務狀況。
法庭信納男方的講法,信納男方於第一份支持誓章內未能準確填寫資料的原因。
2.女方於盤問中指出男方於不同的文件中表述他的每月收入有所不同,指稱男方的證供並不可靠。
男方提交了中華創富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有關網絡天堂的會計報告等,并解释他於兩間公司的現金調配有很大的自由度及彈性,很多時候由於網絡天堂有所虧蝕,所以須以中華創富網吧生意的現金來彌補及填數於網絡天堂的營運。
法庭考慮了男方的解釋及所披露的文件均能支持他的講法,接納其已經於填寫表格E時計算在內,所以男方並沒有隱瞞申報的情況。
3.女方指出男方於表格E中所夾附關於渣打銀行的月結單只有2017 年3 月一個月份,质疑其有所隱瞞。还質质疑金額為港幣6萬及港幣7萬元的兩項提款。
男方表示於存檔表格E時的確有所遺漏,但並非蓄意隱瞞。他已補回有關的銀行戶口月結單,且女方亦確定男方已完全補回所欠的月結單,沒有任何月份的遺漏。关于兩項提款,男方解釋由於當時生意不佳,尤其是網絡天堂的生意一直有虧損,所以他須提取於渣打銀行的儲蓄存款以應付公司的虧損及支付他個人的開支。他提取了共13 萬元,其中10 萬元用作支付公司開支,餘下3 萬元用於個人及家庭各方面的開支。
法庭接納男方的解釋。
4.女方盤問時指稱男方所披露關於中華創富的會計文件與中華創富經核數師核實的財務報表中所披露的支出並不完全一樣。懷疑男方講法及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男方解释是核數師於考慮公司的會計所提交的文件時,核數師並不完全採納公司會計所提交的文件,核數師很多時候會就有關金額以及描述金額的項目作出適當的調整,所以兩份文件並不會完全一模一樣。
法庭经考慮女方的盤問及男方的解釋,亦詳細參閱兩份文件的内容。法庭接納男方的講法,並不認為兩份文件的不同影響到男方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法庭批准男方調低贍養費的申請,批准更改日期為2015年7月28日男方向女方支付每月贍養費的命令,更改如下︰
男方須於本命令日期起計緊接月份的第一日向女方支付每月港幣2,000元作為女方的贍養費,直至女方再婚之日或直至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法庭另外作出命令為止,以較短者作準;
就訟費而言,一般法庭考慮訟費歸於訟案中,於本申請中,男方的申請勝訴,女方理應支付男方訟費。但本席考慮到本案的背景及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而男方須於審訊時就已呈交的文件向女方及法庭詳細解釋他的情況才被法庭信納,所以本席認為公平的訟費命令應是不作訟費命令。
▄▊心得体会
根據香港法例第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香港法庭處理此類申請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予以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出的命令,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在考虑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时,法庭會考慮轉變是否申請一方在同意有關命令時可以預料到的。如申請一方要證明同意命令作出了一段時間後,有預料不到的事情發生,如患病,或有其他預料不到的額外開支。另,支付贍養費的一方再婚及與另外的妻子有額外的子女,并不構成他自動不須要對以往家庭及前妻負責的原因。
另一种观点是: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本案中,本律师认为男方获胜的原因有两个:
(1)证明其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的财务数据文件齐全,且在审讯面对女方及法官盘问时亦能作出详细合理的解释;
(2)男方态度诚恳,未过于寻找外因,如借口需要照顾有新家庭新子女需要或需要供养父母等。
▄▊案例原型
案件編號2015年第5437號
题目10
涉港婚姻资产分配与讼案待决期间赡养费焦点
▄▊攻防观点
1.呈请人(女方)主张
(1)附属济助请求
要求以 “不拖不欠”(clean break)方式分配家庭资产,主张红磡居所、平治房车、福建物业、珠宝首饰等均属婚姻资产,其中红磡居所按不低于 1800 万港元出售,扣除按揭后以 4:6 比例分配,其余资产平均分割,最终要求男方支付 686.5 万港元(含资产分割款及赡养费欠款抵扣)。
(2)主要事实与证据支撑
a.指认男方隐瞒资产:家族鞋业曾有 3100 万港元营业额,男方却以 1 万港元低价转让股份给第三方陈先生,且红磡居所租金收入未与自己平分;
b.否认男方所述 “持有将军澳物业租金”,主张该物业为弟弟所有,自身无其他经济来源,每月需 3.3 万港元开支(含医疗、居住等费用);
c.反对男方下调赡养费申请,要求维持每月 2.5 万港元讼案待决期间赡养费,追讨 2014 年 8 月至 2019 年 6 月欠款 137.7 万港元。
2.答辩人(男方)抗辩
(1)附属济助抗辩
同意以 “不拖不欠” 分配资产,但主张红磡居所首期、按揭均由己方及家人支付,女方未出资,应无偿转让给自己;福建物业为代家人持有,非婚姻资产;珠宝首饰价值 250 万港元,被女方擅自取走变卖,应从其分配份额中扣除。
(2)赡养费调整请求
申请将讼案待决期间赡养费从每月 2.5 万港元下调至 5000 港元(自 2015 年 11 月 27 日起算)。
(3)女方隐瞒经济状况
其家人在台、澳持有物业,可收取将军澳物业租金(1.6 万 - 1.8 万港元 / 月),曾以现金 2.3 万港元在澳门购买名牌手袋,并非无经济来源。
▄▊法律适用
香港法律依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 192 章)
第 6 条:赋予法庭作出财产转让、出售、授产安排的权力,可指令将婚姻一方财产转让给另一方或子女;
第 6A 条:明确法庭可命令出售婚姻双方享有实益权益的财产,并就出售收益分配作出规定;
第 7 (1) 条:法庭需考量双方收入、谋生能力、经济需要、婚姻持续期、家庭贡献等核心因素;第 7 (2) 条特别要求在涉及子女时,以 “子女最佳利益” 为首要考量,尽量维持子女原有生活水平。
终审法院权威判例
LKW v DD (FACV 16/2008):确立附属济助处理流程 —— 先确定婚姻资产及净经济资源,再评估双方经济需要,资产充足时优先适用 “平等分享” 原则,不足时可颁令定期付款;明确婚龄较短、一方隐瞒资产等情况可作为偏离平等分配的理由。
区域法院参考判例
陈与李(FCMC 15636/2013):明确在一方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责任、且对核心资产(如房产)贡献更大时,可采用 “35%:65%” 的比例偏离平等分配,优先保障抚养方权益。
▄▊法院争议焦点
1.婚姻资产范围与价值如何认定
(1)红磡居所:双方同意按 1800 万港元估值(低于银行估价 10% 以利出售),扣除 240 万港元按揭后,实质价值 1560 万港元,认定为婚姻资产;
(2)福建物业:男方主张 “代家人持有” 但未提供家人佐证,且其为登记业主,法院认定为婚姻资产,按 50 万人民币(折算 55 万港元)估值;
(3)平治房车:双方同意按 25 万港元估值,纳入婚姻资产;
(4)珠宝首饰:男方提供单据证明价值 250 万港元,女方主张 45 万港元但无证据,法院采纳男方主张,认定为婚姻资产;
(5)将军澳、澳门物业:男方未能证明女方为实益拥有人,未纳入婚姻资产。最终确认婚姻资产总价值 2130 万港元。
2.男方下调赡养费的申请是否合理
男方独自抚养女儿的责任,法院裁定赡养费按每月 5000 港元计算。
3.婚姻资产分配是否应偏离 “平等分享” 原则
法院认为存在三项偏离理由:
(1)婚龄仅 4 年半(短暂婚姻),不符合长期婚姻 “平等分享” 的核心场景;
(2)男方独自承担女儿抚养责任,需更多资产保障子女生活;
(3)双方均隐瞒资产(男方低价转让鞋业、女方擅自变卖珠宝),但男方对红磡居所贡献更大(全额出资)。
参考陈与李案比例,裁定男方享有 65% 资产份额(1890 万港元 ×65%=1228.5 万港元),女方享有 35%(661.5 万港元),并扣除女方擅自取走的 250 万港元珠宝价值,最终女方应得 411.5 万港元。
4.红磡居所应转让还是出售
法院明确:
(1)若男方能在 28 天内一次性支付女方 443.7 万港元(含资产分割款 411.5 万港元 + 赡养费欠款 32.2 万港元),女方需无偿转让红磡居所。
(2)若男方未按时支付,则双方需在 28 天内以不低于 1800 万港元出售该物业,优先保障物业,优先保障女方应得款项。
▄▊心得体会
1.资产披露的 “真实性义务” 是关键
本案双方均因隐瞒资产承担不利后果:男方因未如实披露家族鞋业收益,被法院认定 “谋生能力高于所述”;女方因隐瞒珠宝变卖事实及家人经济支持,其 3.3 万港元 / 月的开支主张未被采纳,且需扣除 250 万港元珠宝价值。可见香港家事法中 “坦白披露” 不仅是程序要求,更是实体权益分配的核心依据。
2.“子女最佳利益” 优先于 “平等分享”
法院虽以 “平等分享” 为资产分配起点,但因男方独自抚养女儿,直接采用 “35%:65%” 的倾斜比例,且明确资产分配需优先保障女儿生活开支,体现“子女利益至上” 的立法精神,而非机械适用比例。
3.“不拖不欠” 模式的适用条件
本案双方均同意 “不拖不欠”,法院亦支持该模式,但前提是婚姻资产足以覆盖双方经济需要(本案资产 2130 万港元,远超双方基本开支)。若资产有限,仍需通过定期付款保障弱势方权益,可见该模式需以 “资产充足” 为前提。
4.物业处置的 “执行导向” 设计
法院针对红磡居所设置 “一次性支付转让 + 逾期出售” 的双重方案,既给予男方保留房产的机会,又通过 “出售兜底” 确保女方权益落地,破解家事判决 “判而不执” 的常见难题,为类似资产处置提供参考。
▄▊案例原型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婚姻诉讼案件
编号 2015 年第 4891 宗 [2019] HKFC 38
题目11
夫妻家庭财产,一方已处分持有产权,另一方持有部分如何定性
▄▊攻防观点
1.呈请人(女方)认为
要求男方支付一整筆款項港幣 260 萬元,及是次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
女方指男方刻意隱瞞資產。男方的渣打銀行戶口於 2020 年 7 月 10 日結餘是 1,010,995.06 元,但到 2020 年 9 月,結餘變成零。恒生銀行戶口同樣發生類似情況,於 2020 年 8 月12 日銀行結餘是 1,023,604.13 元,但是在一個月之間,銀行結餘變成零。
2.答辩人(男方)认为
女方於 2017 年 12 月 4 日,已經將其一半業權轉讓給兒子,因此女方已經處置了她在原婚姻居所中的權益。
賭博,輸掉兩個戶口的存款。又強調雙方一向經濟獨立,因此即使他輸掉存款也與女方無關。
男方的公開建議是將名下原婚姻居所的權益轉給女兒,另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女方支付港幣 500,000 元。
▄▊法院观点
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 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7 條的條文。
附屬濟助申請定下五個步驟︰
(1) 辨清資產︰這包括可能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等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應用上述法律原則,從訴訟雙方的案情看來,本案主要爭論為︰
(1) 女方可能擁有的收入 ,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她的經濟需要;
(2) 男方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他的經濟需要;
(3)双方是否有隐瞒资产;
(4)双方个人资产应否纳入为家庭资产;
(5)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双方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
(1)女方
a.有54,000.61元的存款、價值19,226.64元的股票、價值 53,768.40 元的保險,價值 20,000 元的金飾和價值為 57,407.19 元的強積金。
b. 女方現年 48 歲,有能力工作。
(2)男方
a.原婚姻居所的一半業權價值2,250,000 元、強積金價值 220,000 元、保險價值 240,000 元及615,946.79 元的存款。月收入是 21,500 元。
b.现年51岁,有工作能力。
双方有否隐瞒资产
(1)女方未披露资产至少298000元,证券账户及存款。
(2)本席將两账户中 2,034,451.11 萬元 (即 1,010,846.98 元+1,023,604.13 元) 追加回男方的資產。
双方个人资产应否纳入为家庭资产
爭論點是雙方名下持有之資產,是否家庭資產。女方的主張是這些都應算為家庭資產及由雙方平分,而男方則要求保留所有名下之資產。
对于男方两账户余额,男方称为继承无证据,认为为原工作积蓄,赌博输掉积蓄来自分居后薪金,强积金也有部分分局前积累所得;保险做了切割。
分居后的收入不算家庭资产。
女方保险及存款股票,是分居后,男方未主张家庭资产。
原婚姻居所
考慮到女方在原婚姻居所購入時,已經是聯名業主,本席認為無疑本案之原婚姻居所為訴訟雙方之家庭資產。
已给兒子所持的原婚姻居所一半業權,不視為女方的資產作考慮。
作一個小結,家庭資產包括雙方的強積金 ( 女 方57,407.19 元、男方 223,358.92 元)、男方原婚姻居所的一半業權(即由此2,250,000 元 ) 、男方的保險 28,000 元 及男方指稱賭輸的2,034,451.11 萬元。家庭資產總額為 4,593,217.22 元。
双方经济需要
(1)女方
a.调低保健食品开支。
b.购买强积金视为收入。
接受开支总额12850元。
(2)男方及子女
a.每月总开支为25244元,女方无异议。
决定
(1)考慮到男方部份的2,034,451.11 萬元存款及雙方部份的強積金款項均來自分居後,各自工作所得。再加上,男方要承擔子女的升學費用,經小心考慮全部因素後,本席認為家庭資產應以 4:6 (女方:男方) 的比例,進行分配。
男 方 應 向 女 方 支 付1,779,879.70 元 (即 4,593,217.22 x 40% - 57,407.19)。
(2)男方提出的公開建議與法庭現所判給女方的附屬濟助差距甚遠。
本席認為男方須付女方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及大律師證書,若雙方未能就訟費的金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解读与收获
本案显示以分居时间切割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
即便是女方已处分了自己份额给到儿子,视为家事代理处理了双方共有份额,剩余男方持有份额仍作为双方共有纳入家庭资产分配。
隐瞒未报的部分无合理解释,考虑其中包含有分居后赚得,其他作为家庭资产纳入分配,具体比例 由法庭裁定。
▄▊案例原型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婚姻訴訟FCMC247 / 2020 [2021] HKFC 250
案由/申请类型:附属济助
题目12
香港离婚后对前配偶的赡养费制度
▄▊攻防观点
双方均为港籍,2003年结婚,妻子现年38岁,丈夫54岁;双方那个育有两名儿子,分别为18岁与17岁。
在另一案件中,判决双方拥有两名儿子的共同管养权及照顾管束权,妻子拥有每周四天的留宿探视安排,丈夫则有每周三天的留宿探视安排,其他假期双方大致各有一半的留宿探视安排。
妻子于2022年1月20日基于两年分居的事实提交离婚呈请,法庭于2022年10月11日颁发暂准离婚令。但双方未就妻子的个人赡养费达成一致协议,故妻子提起本诉讼。
原告(妻子):要求每月15300港币的赡养费,为期十年。
被告(丈夫):只同意支付每月1000港币,或整笔性付款2万港币,分三期支付。
▄▊相关法条
法庭在决定根据第4、5及6条作出何种命令时须顾及的事宜
(1)法庭在决定应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据第4、6或6A条行使权力,以及若行使该等权力则应采取何种方式时,有责任顾及婚姻双方的行为和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顾及下列事宜 ——
(a)婚姻双方各别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
(b)婚姻双方各自面对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面对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c)该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婚姻双方各别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
(e)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
(f)婚姻双方各别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贡献,包括由于照料家庭或照顾家人而作出的贡献;
(g)如属离婚或婚姻无效的法律程序,则顾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废止而将会丧失机会获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价值。
▄▊法院观点
双方的主要争议有以下三项:
(1)妻子每月的合理需要是什么?
(2)丈夫有怎样的支付能力?
(3)法庭在考虑过案件的所有情况后,应该颁发一个怎样的附属济助命令?
针对以上争议点,法院进行一一审查讨论:
1.妻子现在的经济状况及每月合理需要
(1)妻子的经济状况
妻子在过去十多年间都是一名家庭主妇,直到近期才成为一名医疗化验室抽血员,工资12112.5港币,加上政府租金津贴2700港币,总收入约为14800港币。根据妻子最近的《经济状况陈述书》披露,现在拥有约63000港币的总资产,包括13000港币的银行存款和50000港币的强积金。
(2)妻子每月合理需要
一般开支包括租金、食物、公共设施维护等共计10500港币;个人开支包括外出就餐、交通费、衣物首饰、医疗费等共计3800港币,两项共计14300港币。
另外,妻子表示自己患有颈椎病,每月需要费用5000港币,但现在无钱治疗,只能吃一些止痛药缓解。
除此之外,关于住房,婚姻中一家四口居住在丈夫父母名下的约300平的房屋中,但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父母提出民事诉讼,强行收回房屋管有权后又给丈夫无偿居住,迫使妻子与两名儿子租房居住于现在的劏房,妻子表示前婚姻居所有300多平方尺,自己亦可以住大一点,前婚姻居所同一栋相约单位的租金约为12900-15500港币左右。
(3)法院审查
关于住房,法院认为丈夫父母提出诉讼,表面上是收回住所,但实际只是将妻子逼走,法院认为此行为对妻子有点不公平,因此应该容许妻子在居住上得到一个比现在租金高一点的预算,每月10000港币的租金预算比较合理,虽然未必能为妻子租到一个与前婚姻居所相等的单位,至少令她与二儿子的居住环境有所改善。
关于医疗需要,法院听取妻子的证供相信其是有相应需要的,但由于妻子没有任何证据支持5000港币的医疗开支,因此法院将其医疗开支100港币,酌情提高至1000港币。
综上,妻子每月合理需要为20200港币,现在收入为14800港币,每月仍有赤字5400港币。
2.丈夫现在的经济状况及每月合理需要
(1)丈夫现在的经济状况
丈夫是一名地产经理,每月收入平均为43000港币,双方没有争议。
(2)丈夫每月合理需要
一般开支包括租金、食物、公共设施维护等共计5709港币;个人开支包括外出就餐、交通费、衣物首饰、医疗费、供养父母等共计24083港币;儿子学费、补习费、零用钱等共计16328港币,三项共计46120港币。
(3)丈夫的支付能力
纯从数字来看,丈夫似乎每月有赤字约3000港币,法院同时需考虑某些支出项目的必须性。
关于供养父母。丈夫表示父母只有自己一个儿子,且年近九十,需要供养。法院认为:丈夫父母虽然年纪较高,但其拥有两套物业,推测其应该有相当的经济基础,否则怎能购入两个物业?就算丈夫停止供养,他的父母也不会陷入经济困境。因此法院认为丈夫供养父母的6000港币开支不是完全必须的。并且,在丈夫父母百年之后,丈夫可以继承两个物业。
关于保险费。丈夫表示是儿子年幼时购入,目的是万一人有不测,年幼儿子生活有所保障。法院认为:现在两儿子已近成年,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表示丈夫患有重病,在未来几年间不能供养儿子,因此法院认为该保险费也不是必须的。
综上,丈夫减去供养父母和保险费,每月合理支出为36277港币,每月收入为43000港币,因此理应有盈余6723港币。
法院的几点考虑:
(1)婚姻持续期:双方2003年结婚,2019年分居,这是一段长约16年的婚姻;
(2)各自的年龄:丈夫现年54岁,妻子38岁;
(3)谋生能力及经济条件:丈夫虽然年纪比较大,但仍属壮年。法院认为他仍有工作和谋生能力,每月仍有6723港币的盈余;相反,妻子虽然年纪比较轻,但之前一直是家庭主妇,最近才找到工作,每月有赤字约5400港币;
(4)可预见的财产:法院相信现在双方都没有拥有特别的资产,但丈夫方面则有一个合理期望,将来可以继承父母的两个物业,至少价值数百万元;
(5)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在分居前,丈夫每月有给妻子14000港币的家用,当然这是包括了两名儿子的一些开支。
综上,法院判决:丈夫须于绝对离婚令颁发后,于每月的1号,支付5400港币给妻子作为赡养费,为期十年,有关款项须存入妻子所执行的银行户口内。
▄▊心得体会
香港与内地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异同
1.法律依据
内地:依据《民法典》第 1059 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香港:主要依据《香港家庭法律条例》及相关判例法。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包括经济支持等方面,双方均有权要求另一方负扶养责任。
2.相同点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不同点
(1)扶养义务的持续时间
内地: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止于离婚。离婚后,除了离婚时的补偿及帮助规定外,夫妻双方一般不再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香港:法定赡养义务并不因为离婚而消灭。离婚时,如果一方有经济困难或在婚姻存续期间曾经对于家庭做出过重大贡献,而另一方收入高、赚钱能力强或者本身经济条件较好,法院可能会判决一方对另一方提供赡养费,赡养费可以是一笔付清,也可以是每月支付。
(2)扶养义务的具体内容
内地:主要是指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在一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年老体弱等情况下,无法维持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另一方有积极履行扶养的义务。
香港: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支持,还涵盖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如果一方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自食其力,另一方需承担必要的照顾义务。
(3)扶养费的支付方式
内地:一般按月支付,数额通常为对方月收入的20%-30%。
香港:支付方式包括定期付款、有保证的定期付款以及整笔付款,且可分期支付。
▄▊案例原型
FCMC 613/2022
[2023]HKFC 116
案由:附属济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