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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第30期 | 法定代表人涤除案例分享+深圳城中村改造新政要点解析

作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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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第30期专业分享会如期举行。本次分享包括两个主题,先由施智煜律师分享“法定代表人涤除案例分享”,再是程庭刚律师主讲“深圳城中村改造新政要点解析”。两位主讲嘉宾均结合实务案例,对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对比研究,就专题内容进行了深度解析。本次分享深入浅出,全体委员对本次主题内容均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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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智煜律师
法定代表人涤除案例分享


(一)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类型


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主要有四种类型:冒名型、挂名型、控制权变动型、离职退出型。其中,控制权变动型、离职退出型两种更为常见。前者是指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涤除登记的情形,后者是指公司高管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涤除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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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涤除权的请求基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离职与变更登记进一步完善,第十条更加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制度,直接赋予已辞任法定代表人的退出路径,避免“一经工商登记就很难脱钩”的情形。


(三)部分经典案例及裁判要点


1.R某与深圳某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判决(2024)粤03民终****号


R某是深圳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股东,也担任法定代表人,参与并负责公司的管理和经营;R某提起了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本案争议焦点为R某是否能请求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事项,法院分析认定如下:


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R某请求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应当举证证明公司已经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作出有效变更决议或决定。根据2023年6月5日公司股东会议纪要显示,会议未对解除R某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一事形成一致决议。R某亦不能举证证明某公司已经作出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决议,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②另外,虽然R某主张其执行董事任期已届满,但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R某应在某公司改选出新的董事之前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且R某目前仍持有某公司10%的股份,与某公司具有紧密的联系。结合上述情况,R某以其已经辞去某公司职务、不是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为由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等身份,缺乏正当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上诉人R某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刘某与深圳中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2025)粤0391民初****号


深圳中某公司(下称中某公司)于2015年6月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多次变更。自2015年起,刘某先后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后由董事长变更为公司执行董事,又于2019年不再担任公司股东。


2016年3月,中某公司原股东杨某(协议甲方)与原告刘某(协议乙方)签订《挂名免责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该公司挂名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工商登记名义上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甲方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享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及公司实际的经营权。……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乙方提出解除的,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解除通知后视为本协议书自动解除,甲方应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乙方应配合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该协议落款处有杨某、刘某签字及中某公司盖章。2021年,刘某与中某公司签订两份《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确认书》,确认原告在中某公司任职员、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同意其辞职,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并安排工商变更手续。2024年,中某公司作出股东会关于任免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表决通过选举杨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同时免去刘某原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刘某历年来多次向中某公司及杨某提出辞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并要求被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21年3月,中某公司向刘某回函称:“公司及股东会同意你辞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职务,并会尽快安排进行工商变更手续并上报基金业协会备案。但由于工商变更的前置审批手续繁琐严格及基金业协会备案需提交法律意见书,所以需要很长时间进行准备及上报审批,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尚未可知,所以变更完成的时间无法确定。为此公司决定,在未办理完成上述变更手续前,与你签订3年期的《退休返聘协议书》,返聘协议履行期间如若已经办理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并提交基金业协会备案审批通过,则返聘协议书提前终止。”


法院对于原告刘某诉请涤除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首先,企业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主要体现在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现原告与被告中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也不是被告股东,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具有实质性关联。


其次,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委托关系,原告受托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务。但从原告提交的《承诺函》《返聘关系解除/终止确认书》等证据来看,原告已明确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务,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原告并非公司股东,难以通过内部救济途径解决该问题,此时被告继续将原告作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承担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综上,原告诉请涤除其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变更前述登记事项,被告需要重新任命其他人选,需要一定的决策期,故本院酌情给予30天的期限。需要指出的是,一旦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被告需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被告如不及时确定新的人选,被告可能存在因登记事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被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希望被告认真对待,尽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事项。


3.广州某航空有限公司与李某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


李某是广州某航空有限公司(下称某航空公司)登记的股东之一。2020年1月,某航空公司全资子公司某商务公司注册成立,李某担任某商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2021年1月,某商务公司因停业与李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不再担任经理。2021年3月,李彤晖与某商务公司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书,共同确认:一、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1年1月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五、……一方要求变更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之后,李某多次沟通更换其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宜未果。


另外,案外人黄某于2021年7月就劳动争议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某商务公司,经审理后判决:某商务公司向黄某支付欠发工资若干元。后某商务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内容,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粤0114执****号,并对李某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


后,李某向法院提起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有权申请涤除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就此,法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李某系某航空公司的股东、董事,而某商务公司又系全资子公司,故李某与某商务公司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其从某商务公司离职并不必然导致对某商务公司脱离管理。


第二,某商务公司欠付黄某工资款项的时间系在李某担任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现在某商务公司未偿付完毕上述工资款项,且李某已经因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而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情况下,其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可能导致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于空置状态,造成某商务公司无人予以管理,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及变更,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围。某商务公司已经召开股东会,股东会不同意李某解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议题。现没有证据证明某商务公司已经推选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且法院不能强制某商务公司推选新的法定代表人,故李某主张涤除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的条件尚不成就。


综上所述,某商务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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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观点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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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涛律师分享: 在过去,理论上只要持有一个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就可在不需要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完成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也是近几年,工商登记实施身份识别,在登记时需要进行本人的核验。


另外,境外包括香港,在公司相关制度上有很多不同。①公司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在必要时(比如在内地提起或者参加诉讼),一般通过董事会产生一个授权代表,该授权代表完善公证手续,在诉讼中就类似于法定代表人。②香港公司没有工商变更登记一说,在注册登记时会得到一个绿色盒子,公司管理文件就放在这个盒子里,在股权转让时就需要相应移交。③每年,公司可能需要向政府申报股东变更情况,所以外界没有办法及时了解到股东变更,很可能知道的时候已是一年以后。④除此之外,香港还有秘书公司制度,可以规范公司运营和管理,比如董事会的召开。对于前述内容,我认为也有很多值得内地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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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庭刚律师分享: 我认为法定代表人是一个职务,如果公司在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产生亏损导致需承担许多的债务,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比如各种执行措施),这也是一件具有争议的事情。借鉴香港立法理念,我认为未来内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确实有变化的可能。


在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中,对诉讼请求的设计,比如请求判令被告到税务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实务中税务局也可能要求具体确定的法律标准,这就会导致许多问题。我认为未来的立法或者裁判上,是否可以考虑减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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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学斌律师分享:《公司法》规定三十天内要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按照过去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现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如果公司没有这样去做,利害关系方是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反映的,只是现实中基于各种原因很难全面解决这样的问题。


对于公司有无法偿还的债务导致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或者被限高的问题,我个人有不一样的理解: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和公司具有紧密的关系,实际上大部分是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站在债权人的角度,如果公司有债务后,该法定代表人就退出,变更为非常年轻或者年老的工具人,变更后的人与公司没有参与任何的经营管理,这对债权人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这也关乎我们国家在诚信方面的问题。实务中,我也曾在执行程序中担任债权人的代理律师,面对债务人意图变更法定代表人,我方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限制了债务人的变更行为。


程庭刚律师
深圳城中村改造新政要点解析



城中村外在形态和内在管理制度,兼具农村和城市的双重特征,是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历史产物,为大城市的新市民和创业者提供了广阔居住、经营空间。参照《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失去或者基本失去耕地,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城中村改造,是一项系统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一方面能够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能够产生各项消费需求、拉动内需及促进投资,对经济增长发挥积极作用,而且还能改善周边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进一步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一)新政背景及主要内容




在过去,城中村改造由市场化主导,原来的模式在房地产市场下行背景下出现不少问题。自2023年起,城中村改造工作进入新阶段,相关新政策相继出台,开始强调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主导作用。2023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要求;同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专门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城中村改造提出了具体政策落实措施,分三类推进实施:一类是符合条件的实施拆除新建,另一类是开展经常性整治提升,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实施拆整结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中村改造的决策部署,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以及规范和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深圳市于2024年4月7日出台了《关于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以实施意见为核心,项目管理、搬迁补偿、技术规则、资金管理等配套政策为补充的“1+N”政策框架,加快新旧项目并轨工作安排,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对比原旧改模式,新政策有不少变化,具体而言:


1.改造模式及土地出让方式不同,新政坚持依法征收、净地出让。


过去,开发商负责所有拆迁补偿工作,与所有业主签约。顺利签约后,作为开发主体,开发商直接与国土部门签署土地出让协议,对土地上的建筑进行拆除新建。新建房屋一部分作原业主回迁安置房屋,其余大部分物业向社会销售以获取利润。在新政策下,政府坚持依法征收、净地出让的模式,即由政府主导拆迁补偿工作,与业主签署搬迁补偿协议并开展回迁安置工作,同时在原有地块中划出部分净地,政府将土地入库,再将该土地向市场公开招拍挂,开发商再竞价自行开发建设。


2.公开招选合作单位,协助开展搬迁补偿安置房建设、土地清理工作。


关于拆迁补偿工作,政府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建立竞争性准入机制,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合作单位,作为拆迁补偿的“服务商”,该合作单位需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搬迁补偿、建设回迁安置房及后续的土地清理工作。以深圳市罗湖区某片区改造项目为例,某国有企业中标合作单位服务项目,负责协助开展谈判签约、搬迁等相关工作,并拟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以丙方身份签约。


3.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统一补偿标准。


旧模式下,拆迁补偿工作由开发商负责,开发商与业主自由协商,包括拆迁补偿费用、回迁成本,开发商自行承担项目经济风险。在满足部分地块无偿交由政府建设学校等公益民生项目或配套设施的基础上,政府一般并不过多干预。这在经济上行、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阶段,是可行的,该模式也客观上推动了深圳大量城中村改造更新。但在经济下行、房价下跌时期,极易造成开发项目亏损甚至停滞。


为适应如今经济环境,在新的模式下,政府承担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房建设的责任,强调成本可控。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结合深圳市当前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房屋征收等各类项目补偿情况,按照分类核定、政策衔接、利于实施、成本可控的原则,在政府搬迁补偿标准框架基础上,研究制定搬迁补偿指引。也就是说,政府会对全市的所有城中村改造项目,制定一个统一的补偿标准。在新模式下,以货币补偿方式的安置费、未来的回迁面积,对政府而言都是成本,政府会考量土地出让的收益是否能够覆盖到前期所有的拆迁补偿及回迁安置的成本,切实做到资金总体平衡。


4.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及政府专项债券作资金保障。


新政为城中村改造提供了资金保障,《指导意见》及《实施意见》均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主动申请中央预算内的资金,以及利率更低的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


(二)深圳现有旧改项目模式对比




深圳市旧改项目分为四类: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城中村改造,总体而言有以下几大不同:


1.根据政策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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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搬迁补偿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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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角色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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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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