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公沙龙 | 多轮查封下案外人的代理策略精析

来源: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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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深圳市律协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娅莉律师,以《多轮查封下案外人的代理思路》为主题,结合实务案例深入剖析了房产执行异议中的核心难点与应对策略,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务指引。


李娅莉律师围绕本次沙龙主题,同时结合现有案例,从多个方面展开本次沙龙。


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突破合同限制性条款


针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问题,李律师指出:若合同仅因单位内部约定(如“取得房产证后10年内不得转让”)限制交易,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仍属有效。关键在于审查合同是否存在真实意思表示及违法情形。例如,涉案房产虽受内部交易年限限制,但双方约定待条件成熟后过户,且无其他无效事由,合同效力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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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先受偿权障碍:抵押权与执行异议的博弈


当涉案房产存在抵押权时,案外人排除执行的难度显著增加。李律师强调:


1. 程序分离:执行异议程序仅作形式审查,而执行异议之诉需进行实质审查,案外人可在此阶段提出确权请求,但法院通常仅审查能否排除执行,不单独裁判确权。


2. 优先权突破:若抵押权已登记且合法有效,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需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如全款支付、非自身原因未过户等),或通过代偿债务解除抵押。本案中,案外人通过代偿银行债务成功解除首封,为后续解封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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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封与轮候查封的效力边界


首封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效力原则上不及于轮候查封。原因在于:


1. 既判力限制:轮候查封债权人未参与诉讼程序,不受判决约束;


2. 轮候查封性质:其效力待定,仅在首封解除后生效。例外情形下,若轮候债权人被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或首封裁判已确认权属事实,后续法院可能参考该结论,但实践中仍需单独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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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外人异议路径:顺序策略与实务突破


面对多轮查封,李律师提出“分步击破”策略:


1. 首封解封优先:通过清偿债务、执行和解等方式解除首封,使后续轮候查封丧失转化基础;


2. 异议程序灵活运用:针对已生效的轮候查封,需逐案提起异议,重点证明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要件(如查封前签订合同、合法占有、非自身原因未过户等);


3. 证据链构建: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占有证明、代偿债务记录等,形成完整权属主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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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争议解决补充路径:执行与诉讼并行


若执行异议受阻,案外人可另案提起合同纠纷或确权诉讼,但需注意:


1. 确权诉讼局限性:房产被查封期间,法院通常驳回确权请求,需以解封为前提;


2. 执行异议之诉联动: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合并提出确权请求,提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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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娅莉律师以典型案例为脉络,融合法律解释与实务技巧,为多轮查封场景下的案外人代理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框架,尤其对证据准备、程序选择及策略优先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诚公沙龙持续聚焦法律实务前沿,助力法律人洞悉复杂案件本质,提升代理效能。欢迎关注后续活动!





本 期 讲 师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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