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第23期|新公司法下的董监高责任与董责险解析

来源: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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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
前   言



新公司法实施后,董监高将承担比以往更重的法律责任。


本期诚公律所权益合伙人徐昭律师基于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法定职责,对董监高人员的任职风险管理,通过解析董责险并结合相关实践案例为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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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职责义务概要

董监高职责义务强化的要点:


1. 新公司法中保留决议违规重大损失赔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规造成公司严重损失,参与决议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2. 股东出资相关责任的扩大


■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有核查股东出资及催缴义务,未履行致公司损失需要赔偿及罚款。


■ 股东抽逃出资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罚款。


■ 股东违法减资造成公司损失,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


3. 忠实与勤勉义务的细化


■ 忠实义务细化,监事纳入责任人范围,增加关联交易报告制度,扩展关联交易人范围,新增利益冲突事项报告义务。


■ 勤勉义务要求提高,董监高需证明尽到合理注意,否则担责。


4. 新增责任条款与处罚

■ 新增董监高财务资助他人取得公司股份行为的赔偿责任;职务行为致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损失赔偿责任,董事清算责任。


■ 对虚假取得登记、公示信息瑕疵等行为,董监高面临罚款责任。


此外董监高还有刑事风险,包括因单位犯罪相关联的刑事责任,以及个人职务犯罪等刑等责任。


基于公司治理现代化的需求,对投资者保护加强的呼声,以及国际公司法发展的趋势,立法在逐步强化董监高的职责义务,与此同时,也指明了有效防范与化解董监高任职风险的方法建议。在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董责险的相关内容,首次立法提出董责险概念,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董监高责任案件判例

徐昭律师通过以下几个具体案件进一步分析强调了董监高的任职风险。


1.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例


某药业因财务造假被责令赔偿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19名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股东派生诉讼案例


某服中心代表某慧公司诉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23年2月21日在上海金融法院最终以调解结案。控股股东全额赔偿公司损失3.35亿元,明确了董监高内部责任分担机制。


3. 挪用公司资金案例


自然人李作为某德公司高管,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被判决返还资金并赔偿利息。


4. 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案例


时任高管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5.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案例


董监高未履行披露义务,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被判决赔偿损失。



董责险解析与市场现状

徐昭律师在分享会上介绍了董责险的起源与发展,进一步分析了董责险市场现状与趋势,同时介绍了董责险的保障范围、限制、特点及市场价值等。


1. 董责险的起源与发展


董责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因经济危机中投资者索赔需求而产生。随着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实施,董责险在美国广泛应用。


2002年,中国首次提出上市公司可为董事购买董责险,万科成为首家投保公司。2019年新《证券法》实施后,董责险市场需求升温,2024年新《公司法》推动市场爆发。


截止2024年底,上市公司董责险渗透率(累计投保公司数/上市公司总数)已经达到23.7%,相比去年提升4.6%;A股市场共有1205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购买董责险计划,上一年同比增长24%;新增投保董责险的上市公司中,民企占48%,国企占44%;非上市公司和中小企业,也将逐渐成为董责险的重要投保群体。


2. 董责险知识点分享


(1)保障范围与限制


■ 保障范围:承保董监高在履职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个人责任、公司有价证券赔偿责任等,公司不当雇佣行为管理责任,调查及诉讼相关费用等。


■ 不保事项:不覆盖故意行为、欺诈、犯罪行为;罚金、罚款;已知诉讼/已知索赔。旨在确保保险用于合法风险保障。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 投保人:只能是公司。


■ 被保险人:投保公司、在投保公司任职的董监高个人、投保公司的子公司、在子公司任职的董监高个人,部分产品还涵盖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经理雇员,以及上述人员子女、配偶、继承人等。


(3)董责险特点


■ 不记名投保:退休或离职高管享有终身发现期。


■ 保单追溯期:通常为无限追溯,但根据公司风险进行特殊设置,比如新收购。


■ 保单责任可分性:“追首恶”与保护“高管个人”。


■ 索赔提出制:在保险期间提出索赔。


董责险在降低公司因董监高履职失误导致的财务损失,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稳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意义,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但法律与监管环境也需进一步完善,明确保障范围,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保险行业也需提升专业性,精准评估风险,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方案。



董责险赔付案例

1. 国外赔付案例


■ 安然公司案:安然公司因财务造假破产,股东和债权人提起诉讼,董责险赔付总额超过 1亿美元。


■ 特斯拉案:股东指控董事和高管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上存在不当行为,董责险赔付数千万美元。


■ Facebook案:因剑桥分析数据泄露事件被股东起诉,董责险赔付数亿美元。


■ 波音案:因737 MAX飞机事故被股东起诉,董责险赔付数亿美元。


■ 大众汽车案:因“排放门”事件被股东起诉,董责险赔付数亿欧元。


2. 国内赔付案例


■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赔案:某油气管道公司油气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多名群众及企事业单位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后经相关机关调查,为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公安机关也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对B公司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了逮捕,并由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


B公司向保险人提出了委托律师及索赔律师费请求。后经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作出了9名被保险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判决,同时在判决中也表明这 9名被保险人是过失犯罪。9名被保险人,共产生了近70万人民币的律师费用(调查及诉讼),获得全额赔付。


■ 非上市公司职务侵占案:2016年至2019年期间,某省分公司1名财务人员与2名业务员勾结,在销售及财务系统中虚假确认已到货款,致使该分公司逾 2,000万人民币货款无法收回。


案发后,除处理相关责任人外,原告方决定以该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及财务经理未履行其勤勉义务、对公司损失负有管理者责任为由,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个人对未追讨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两高管胜诉,但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上诉庭认定一审事实审理不清,发回重审。二审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最终判决财务经理不承担责任,时任总经理赔偿数十万人民币,相关案件已终结。后董责险报案,赔付民事赔偿金+律师费。




具体案例解析与探讨

徐昭律师以某药业案和某浦行政处罚案为例,和与会同事共同探讨董责险的理赔范围,并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问题。


1. 是否离职后无需对任职期间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离职无法作为免责理由。某药业案中,董事、副总、董秘已辞任,但法院仍判决其应对任职期间发生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当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2.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的高管可否免责? 


根据《证券法》第85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某药业案中,有13名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既非分管财务工作,亦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依然被判按过错程度承担5%-20%的连带赔偿责任。


3.未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独立董事是否可以免责?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康美药业案”5位兼职的独立董事虽未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但在定期财务报告上签字,也分别被判承担10%或5%的连带赔偿责任。


4.理赔时故意行为如何认定?


以官方机构认定为准,比如法院、证监会、交易所等。




董责险Q&A


1. 有哪些公司承保董责险?


■ 外资:美亚、苏黎世、华泰、史带。


■ 内资:平安、人保、太保、国寿财、大地、阳光、中华联合、众安、京东安联。


2. 保额与保费如何确定?


■ 标准保额:上市公司:3000万,5000万,1亿,1.5亿;非上市公司:100万,200万,300万,500万。


■ 保费:A股5‰-1.5%(上涨趋势);港股2‰(竞争激烈);美股8%(风险显著);非上市公司2-3‰(全新出品)。


3. 保险期间是多久?


通常为一年,到期后重新核保定价。正常情况下原条件续保,保费是否上涨视情况而定,有出险续保时不一定会被拒保,客户公司、保险公司、市场情况综合因素决定。



4. 询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名称,保额,保费,其他需求,委托书。


■ 非上市公司:还需要近三年审计报告、组织架构,高管履历,公司章程,风险问卷,IPO相关,原投保情况等。




委员感受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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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琼律师(特邀嘉宾)分享: 本次分享会中提到的因虚假陈述承担责任的情况,我刚好办了几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感觉近年来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公民、保护投资者。


我分享两个点:一个是我在代理这类案件起诉时,严格按法律规定把公司相关历任十几个董监高都列为被告,虽然前期法院会多次与我沟通被告人数过多等情况,但我依然坚持,其中一个案子,二审在内蒙高院已出终审判决,对于十几个被告基本上三分之二以上都承担了连带责任。


这个案件与今天的主题很契合,所以我也建议在代理这类诉讼时,将董监高都列为被告是个很好的诉讼策略,一方面可以查封保全董监高的财产,另一方面也可变相促进调解。另一点是关于董责险这一块,徐律师对这一块研究的很专业,我觉得非常值得民商法律师深度研究,一个是丰富我们律师给到客户风险防控的建议,另一个我也认为客户公司也确实有必要购买董责险来保障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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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涛律师分享: 对私人公司,董责险经常是老板投保老板,虽然有些悖论,但可以倡导老板给经理人投保,让经理人可以放手工作,这个保险相当于增加了容错机制,助力企业更好发展。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因决议违规造成损失时,提出反对意见的董事可能不被追责;所以我认为该规定也是个倡导,导致董事经常提出反对意见,但是,董责险也是个平衡力,支持董事提出与其他人不一致或冒险性的意见。

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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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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