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第15期| 股票期权在离婚时的分割

来源: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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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
前   言


近日,诚公律所“公司委”举办了关于“股票期权在离婚时的分割”的专题研讨会,主讲嘉宾田园律师结合司法实践,就股票期权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应用做了详细的分享。股票期权具有人身性,员工可以选择行权或不行权,行权后可以继续持有或出售。根据授权时间、行权时间和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段的逻辑,可以将股票期权分为几种情况。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但股票期权的证明和分割问题较为复杂。公司委全体委员对本次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一、关于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具有人身性,员工可以选择行权或不行权,行权后可以继续持有或出售。一般而言,股票期权是给到公司一些关键岗位的员工,主要是核心管理岗位。因为这些员工的投入对公司的发展、业绩会有重大的影响。授予员工股票期权可以理解为,公司把他们当做股东。


股票期权的权利实现具有不确定性的,即它的期待性。也就是这个权利在什么地方?它具有时间上、空间上的不确定性。这个权利实不实现也是不确定的,例如,即便到了可以行权的时间,也需要看双方奔赴的意愿。员工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不行权。当行权时,如果股票市场价值很低的话,员工他可能就会选择不行权,或者是暂缓行权。股票价值则是另一个不确定性,一般在行权时需要支付一定对价,即需要花钱,但也可能不需要支付对价,这里就涉及到出资问题,离婚分割是需要考虑进去。


关于股票期权的周期,大概来说就是公司授给他一个期权,到期行权,那就是把期权换成股票。在行权之后,“股票”就成为了股票,就不再是一个期待的权利,员工可以继续持有,也可以出售。


二、根据授权时间、行权时间和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段的逻辑,可以将股票期权分为五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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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双方没有签订婚内财产约定,也没有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的情况下,依据我国婚姻法,婚内行权的股票期权就可能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一方婚前已取得授权。因为行权需要符合公司的条件,如达到一定的考核标准、业绩标准及一定的工作年限等等,也就是为达到行权条件,股票期权持有方是需要在婚内花大量时间去工作的,只要是在婚内投入的时间,那都是跟另一方有关。这时需要分析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和股票期权在时间上重叠度问题。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且已实际行权,这部分应当认定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不仅如此,只要是婚后行权条件成就的,即使股票期权持有方怠于行权或者故意等到离婚后才行权,但对这部分在离婚前已经可以行权、且行权日价值可以锁定的股票价值,法院仍然支持可以直接分割。


对于行权条件尚未成就的股票期权,法院通常不做分割或者不做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待行权后再行分割。这种做法对于不持有股票期权的一方而言会带来很多困难,因为离婚后,其对于对方行权条件是否成就、何时行权都很难得知。 


总之,股票期权的归属,主要从时间、贡献、出资三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三、实务难点总结

难点1:如何证明股票期权已经行权。因为在它行权后,法院才处理,不能够证明已经行权的,法院一般不处理。


难点2:境外的股票期权,法院可能不处理。因为在于离婚案件中,境外的财产法院大概率是不处理的。


难点3:股票期权具有人身性,难以分割股票期权的份额。




 委员观点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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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涛律师:先说说股权和股份两个名词的差别,“股权的小概念”限于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到股份有限公司的是“股份”,“股票”是股份公司的股权。“股权的大概念”包括股票和股权。


股票期权跟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之间有着关联的激励作用。在行权时,很可能行权价和市场价存在差异,行权价应该是越来越低,否则的话,这个期间就失去了鼓励作用。如果行权价和市场价的差价不大,法官会容易产生错觉,认为反正这个股权都是相当价格买来的,可能会视为员工股权的成本。另外,如果当差价很大的时候,我认为可以视为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属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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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悦律师:我有个案件,公司给到员工个人的股权种类很多,其中有跟员工个人身属性特别相关的,公司还规定了不可转让,也就是它具有限制性,不能流通。像这种情况,股权带有人身属性,公司还不允许把一部分分割给另外一方,那么在离婚时,股权价值又非常大,该怎么办?股权价格按什么标准计算?怎么才能得到股权,然后得到将来的分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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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园律师:很多时候法院判断这个股权能不能分割,他是要看这个股权能不能流通。如果是不可以流通的情况,想要实现股权分割,进而实现未来的分红权是很难的。因为法院在审理判决时会以因股权具有限制性而不进行处理。在股权价值这么高的情况下,我觉得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约定给予未来分红的一部分,前提是双方能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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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少梅律师:股权持有方不愿意分割股权、股份,导致法院不处理,是因为它有价值。那如果它不值钱,甚至可能是负债的情况呢?股权具有人合性,如章程没有限制转让,再处理好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例如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者书面征询函的方式确定其他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那这样就可以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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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庭刚律师:我赞同郑涛律师关于行权后所获得的实际价值可以理解为是公司对员工的赠与这个观点。但是如果是婚内获得期权授权,离婚后才行权,即离婚后才获赠财产,我认为其实在婚内已经获得某种资格,只是在离婚后变现。也就是股票利益的获得是在婚内就已经实现,它是延续性的。如果是一个延续性的话,本身这个延续性就跨越了婚内和离婚后两个时间段,所以我认为这其中获赠一部分财产应归为夫妻共同所有。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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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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