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S红单·双清包税”低申报被扣货,货代追运费胜诉,货主反诉索赔货款败诉!

来源: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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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红单运输”、“双清包税”、“低申报被扣”、 “倒签合同”是国际物流行业常见的现象。既要揽货做业务,又要避免因货主过错而违法担责,在业务流程中从报价、托运单、操作等环节处理好与货主的法律关系和风控措施,对货代企业的生存发展十分重要。有备无患,货代在与货主业务合作中才能有“不惹事但不能怕事”的心态。一旦处理不当,最终赔偿货款又要不回运费的案例比比皆是。


#案情摘要#

2018年5月9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期间,货代揽收11票“UPS红单·双清包税”货运业务。双方于2018年6与26日签订货运协议,合同约定2018年6月1日生效。货主以其中一票货物因“低申报被扣”美国海关为由,拖欠5万余元未付。货代遂在深圳前海人民法院起诉货主支付运费,货主反诉货代索赔扣关货物的货款损失。一审未结二审继续,货代委托曹文定律师出庭应诉,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货主向货代支付运费以及律师费,且驳回货主对货款的索赔。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货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货代”)


代理人:曹文定律师



#争议焦点#

1.为维护与货主合作关系,货代积极磋商“让步”,是否具有约束力?


2.因“低申报”的清关问题导致货物被扣押,谁应当承担责任?


3.出货时间在前,货运协议签订时间在后,有无约束力?


4.货物被查扣,未送达目的地,货主可拒付代理运费?


5.货物被扣押,货代是否可以避免法律责任?


6. 法律关系的定性是否影响货代的责任?




#法院判决#

深圳中院判决货主向货代支付运费5万余元以及部分律师费,驳回货主对货款的索赔,案件受理费由货主承担。(文末附判决书)。



#曹文定律师评析#

以上为货运代理中,因费用结算和清关而产生的纠纷,结合大量同类案件的处理经验,本案点评如下:


一、在双方并未达成最终约定的情况下,磋商性质的“让步”一般不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一方面,在双方沟通的《赔偿方案》正文和邮件中,货代一直确认货物系美国政府的行为导致无法进行清关,并非货物丢失。另一方面,货代同意通过后续货款打折的方式对货主予以抵扣的前提是货代“原则上并没有责任及过错,站在长期合作的角度,给出赔偿方案”,后因货代不同意而没有签订赔偿方案。双方并未达成合意,货代的单方让步不能成为货主主张货损的依据。众多货代为维护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在遇到纠纷时会做出不同程度的让步,但若非属于己方过错导致的,即使作出让步亦须在书面文件上明确表示自身并无责任和错过,否则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时,相关文件可能被货主作为“证据”并要求货代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因无法清关导致货物被扣押的责任应由过错方承担


在本案中,首先,双方在《货运代理服务协议》中并未约定货代的清关义务,具体负责清关的系实际承运人UPS公司。其次,货代仅负责将货主的报关资料转递给承运人UPS快递的代理公司,在递送过错中并未出现任何遗漏。再次,货物在清关过程中被扣押,货代已及时向货主反馈该票货物的运输情况、海关扣押情况,已尽受托人的服从指示与报告义务,但货主却怠于指示,并要求货代承担责任。最后,货物被扣押的主要原因在于货主出运货物时“低申报”。众所周知,货代企业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遇到海关抽检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且作为货代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因货主低申报或提交的报关资料导致的损失均由货主承担。在该案中,货物的清关并非货代的义务,清关义务人也是按照货主提交的资料进行清关的,货物被扣押是货主的过错导致,该损失应由货主自行承担。



三、双方合意的结果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其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货主与货代于2018年6与26日签订《货运代理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2018年6月1日生效,此为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在本案中,倒签合同并未违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另一名,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条文肯定了倒签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倒签合同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其本身是有效的合同。



四、货代未将货物送达目的地,若货代并无过错的,可向货主主张代理费


货代已将货物运至美国,后因货物被扣押导致未派送至收货人,在有争议的货物运输代理中,货代已尽受托人的服从指示与报告义务,且无清关义务,并不存在过错,货主应当按约向货代支付相关代理费。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在此案中,货代并无过错,货主以货代的让步为由要求货代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依据。另一方面,货主以有争议的货物为由拒绝支付其他七票无争议的代理费亦无依据,此举有逃避责任之嫌疑。建议各货代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费用有争议时的处理方式,如:若因其中一票或几票货物产生纠纷时,应当按时结清没有争议的费用。



五、货代可否免责须从其义务、过失方面判断


在货运代理行业中,若未约定货代的清关义务,货代实际上亦未收取清关代理费的,则货代无须承担清关的义务。但若未明确约定,货代收取了清关费用的,即使合同未约定,双方同样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货代须承担清关义务。货代有清关的义务,须考虑货代在办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如申报错误、填写货物信息不完整或不规范等。因货代过错导致的清关延误或者货丢的,货代须承担赔偿责任。而赔偿额的多少会考虑货物的实际价值、双方之间是否约定限额赔偿条款、货代的责任区间与承担等,建议各货代在签订合同时注意相关条款的约定。此外,货物清关,因各国家的海关政策多多少少会有异同,货代作为专业的代理人,若代理清关的需要时刻关注各国海关的新动态并及时告知货主,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六、法律关系不同的,货代是否须承担法律责任应以其是否违反法定义务为依据进行判断


在此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货主与货代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则货代须承担代理人的义务;二审法院认定货主与货代之间存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则货代须承担承运人的义务。以上两种法律关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并不相同,货运代理合同区别于一般的合同,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而运输合同则适用一般的违约责任,即无过错原则,即若无法定或约定情形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判决,货代均不承担责任,导致损失的原因在于货主未按照法律规定申报货物价格,而是采取“低申报”的方式进行。货代作为代理人的,处理受托事宜并无过错;作为承运人时,货代无清关义务,未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其他案件中,需要具体分析货代的某一行为是否有过错或是否属于违约行为,在诉讼时案由的选择对判决有着重要的影响。






作者简介:

曹文定律师

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现诚公冯黄伍林 (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一体委副主任及物流海商委主任,民革党员,民革深圳市委会社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


曹文定律师团队

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985/211 工程大学、知名海事大学及海外知名院校,由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香港律师、内地律师、外籍律师以及多方面专业人士组成,既能为中外客户提供包括涉外诉讼在内的各种类型的法律服务,又能为国内律师同行提供业务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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