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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自述称,因向同事打听工资,第二天就接到公司辞退通知,现在又有单位员工因偷看同事工资单被开除,公司是否违法?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偷看工资单,被公司开除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入职宁苏大酒店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六个月,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2018年7月2日18时左右,李某某在前台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周小羿的(密封的)工资单。周小羿发现工资单被拆开后即通过保安部调取监控了解情况。
公司《员工手册》行为准则严重违规章节第18条规定:“无端骚扰客人或员工,窥视他人隐私等”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同时《员工手册》行为准则纪律处分章节规定,严重违规第一次触犯即予以开除。该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了李某某。
2018年7月8日,公司决定即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事先通知了工会。
2018年8月14日,李某某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8年9月1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对李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李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工资单属个人隐私,公司解除合法
一审判决:私自拆开查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属于窥视隐私行为,公司解除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已直接向李某某送达,并通过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向王太某告知,该《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员工工资收入系员工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故公司认为李某某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属于窥视隐私行为,并无不当。
根据《员工手册》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李某某在2018年7月2日私自拆开察看同事的工资单,属于窥视同事隐私的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据此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符合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在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前,通过函件将解除决定和理由通知了工会委员会,工会亦同意公司的处理决定,因此公司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
综上,公司解除与李某某劳动合同,有合法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该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李某某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私自偷拆工资单,确为窥视隐私行为
二审判决:私自拆查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与窥视隐私行为的性质并无本质差别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员工手册》行为准则严重违规章节第18条规定:“无端骚扰客人或员工,窥视他人隐私等”属于严重违规行为。李某某上诉认为《员工手册》并没有明确工资单属于员工隐私,属强词夺理。
密封的工资单,从外表看,属于信件类,从内容看,反映的是个人工资收入,涉及个人财产情况。故李某某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就与窥视隐私行为的性质并无本质差别。
李某某上诉认为公司无证据证明李某某手中拿的就是工资条,也无法证明拿的是他人的工资条。
对此,法院认为:
1.员工周小羿向公司反映工资单被他人打开的情况,证明存在私拆他人工资单的情况存在;
2.监控录像可以看到李某某在查看他人的工资单,在察看时明显伴有撕拆的动作;
3.事发后,公司人事部、保安部等负责人约谈李某某的情况,相关人员也出庭作证。证人之间,能够相互应证。
综合分析,一审认定李某某私自偷拆其他员工工资单的事实成立。
综上,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苏02民终2948号(当事人系化名)
关于工资那些事
很多公司的《员工手册》都包含:禁止互相打听他人工资,违反者被开除。这样一条。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碰到,因为讨论别人工资或者打听他人工资被开除的。
其实“禁止员工互相打听工资”和“同岗位不同薪资”这都是基本的职场潜规则了。
1、同工不同酬正常吗?
其实也是正常的,岗位相同,但是工作能力确实是不一样的?
有些公司为了管理方便(可以说是为了扁平化管理),没有设置那么多的各种层级,不像BAT之类的有P1-P9这样的各种层级之说。那么能力强的人,可能跟你岗位一样,但是可享受的工资就是不一样的。
2、公司开除打听和偷看他人工资的行为合理吗?
从法律上来讲,只是打听就被开除是属于不合理的行为,虽然可能公司《员工手册》是有规定这条的,但是劳动法规定的是: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打听薪酬未必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是偷看,就属于严重行为了,属于窥探他人隐私。
信息来源: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