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Article 711 The lessor may terminate the contract and claim for compensation if the leased were damaged due to the lessee’s failure to use the leased in the way agreed or consistent with the nature of the leased.
前面我们刚讲了租赁物的“损耗”,且我们知道法律对于租赁物的损耗是采取容忍的态度的,即对于租赁物的损耗,承租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除非超过必要限度,出租人既不能据此要求赔偿,更不能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但本条规定的“损坏”,法律的态度就完全不一样了。出租人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赔偿。
那么,损耗和损坏有很大的区别吗?损耗重点在耗,而损坏重点在坏。就使用价值而言,“耗”一般不影响使用,而“坏”可能严重影响使用。如车胎的磨损不影响使用,但车胎爆胎就不能使用了。
就我的理解而言,本条的重点和前条有同样的问题。重点不在于“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而在于“租赁物是否受到损坏”。即便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了租赁物的损坏,承租人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物的“损坏”既有程度之分,也有部分和全体之分,还有是否影响租赁物的使用之分。程度之分是指租赁物的损坏程度,部分和全体之分是指租赁物是部分、局部损坏,还是整体损坏。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以将租赁物的损坏分为不影响使用的损坏和影响使用的损坏。如在车辆租赁中,车辆备胎的损坏就丝毫不会影响车辆的使用,属于租赁物的部分损坏。
由于本法条并没有对损坏的程度进行规定,但却赋予出租人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的权利,难免被出租人恶意利用。在房屋出租中,在遇到租金大涨时,租赁物的损坏可能被出租人利用以便出租给出价更高的租客。承租人不得不防。如有此担忧,请联系您的律师。
就公平而言,本法条并没有给承租人以同样的救济权利,对承租人不公。因为除了赔偿外,损坏还可以通过维修、更换等获得救济。法条应在给予出租人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前,给承租人一个维修、更换的机会。毕竟是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是有尽快维修和更换的动机的。建议本法做如下修改。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及时修理或更换并承担费用,承租人拒绝维修或更换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本文作者
申玉峰律师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入库律师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
深圳国际仲裁院(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企业法律顾问、英语翻译职称
先后多次赴英国、德国、法国、瑞士、荷兰、丹麦、挪威、瑞典、斯洛文尼亚、阿联酋、印度、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进行商务、法务谈判、仲裁、并购及参观学习。
从事会计、审计、翻译、国际贸易、物流、管理等实际工作多年,实践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