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花费与法律

来源:徐昭律师
作者:徐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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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CHENGGONG  LAW  FIRM 



恋爱时不分你我


一旦分手,很多人就开始计较和算账了。


来看下面两个真实案例。



01

分手后能否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

诉讼索回恋爱期间花费?



原告饶某峰诉被告李某丽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主张微信转账给被告 9500 元,为被告购买 1333 元机票以 及 503 元衣物,请求法院判令返还以上借款及利息 510 元。 


被告辩称双方不属于借贷关系,因双方发生转账时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的生活支出是由双方共同承担的, 双方互有资金往来,部分花费应属于赠与关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系双方相亲认识后交往期间的资金往来及花销,金额不大, 且双方互有资金往来原告并未能提交被告确认借款并同意返还以及其曾有向被告主张借款并催要还款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律分析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主张与被告成立借贷关系的,应当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


如果仅依据支付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资金往来系其他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行为。


法院应当结合双方的关系、资金往来的频率和金额、款项支付的背景和原因、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等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双方是否发生借贷事实。


如系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原告坚持主张成立借贷关系的,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举证不能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 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 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 立承担举证责任。


02

吴某波女友以披露隐私

威胁索取巨额分手费被判刑敲诈勒索罪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霖同吴某某在案发前的关系为法律所否定,且为道德所谴责,陈某霖在双方关系破 裂后,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对方隐私信息,威胁吴某某给付巨额款项。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以披露个人隐私相威胁,迫使吴某某非自愿性地一次性给付巨额款项,属于采用胁迫手段,其行为已构成 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霖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最后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定:


陈某霖被判定为主客观上有非法和胁迫性,构成勒索罪,且数额巨大可判十年, 但有良好的认罪态度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因此判三缓三且缓期执行。


被告人陈某霖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 后即行缴纳)。




法律分析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属于社会道德规制的范围,并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在法律上于法无据, 且吴某波、陈某霖二人在明知吴某波有家庭的情况下同居,违背公序良俗和良好社会风尚。


但若恋人、情人之间在分手时就情感补偿问题自愿达成一致,则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受法律保护。 


此时,一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要挟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财物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若恋人、情人之间不存在情感补偿性质的协议,因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毫无法律根据,要挟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索取分手费的行为就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此时,如果一方要挟对方交付财产,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 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 准。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 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文撰稿律师




徐昭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东北大学经济管理系本科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

擅长领域:

公司治理、商事纠纷、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事纠纷

丰富的房地产、高科技上市公司企业运营管理与法律诉讼实战经验,现任律所公司法律委、房地产法律委、建工委委员,维徳中心法律服务志愿者及校园普法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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