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星 | “利息”写成“分红”,借款变成投资款?

来源: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作者:曹文定律师
29
06

“管辖地争议”、“利息约定过高”、“债权变股权争议 ”等是民间借贷合同常见现象,利息约定、法律关系定性等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十分重要,一旦合同约定不明,借款产生争议的案件比比皆是。

案情摘要

2018年3月17日,B某因工地项目经营资金短缺,向A某借款10万元,并答应三个月后向A某分红3万元,且出具字据。三个月后,A某向B某追偿本金及“分红”,B某以10万元属投资款为由拒绝还款,遂A某将B某诉至深圳龙华法院。


诉辩焦点

1、欠款人为广东省外户籍,出借人能否在向深圳法院起诉?

2、出款字据载明“分红”而非“利息”,字据可否认定为投资协议?

3、借款10万,“三个月分红”3万,法院是否支持?


法院裁判

A某胜诉

B某向A某支付本金及利息近14万元。(文末附判决书)


曹文定律师点评

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案,因借款人未按约偿还借款引发的纠纷,结合大量同类案件的处理经验,我们点评本案如下:


一、借款合同纠纷,不一定“原告就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B某户籍地在广东省外,而A某常住深圳,如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将大大增加A某的诉讼成本。


又因《借据》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相关案例及规定,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接受货币一方”不再先入为主地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判断合同性质,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断。


本案中,当事人诉求还款故可理解为“接受货币一方”,原告经常居住地在深圳龙华,遂曹文定律师接收委托后向深圳龙华法院提起诉讼。



二、“分红”而非“利息”,或影响借款双方的法律关系定性

股权转让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后果有着很大差异,当事人在涉及交易文件时应注意区分,防止陷入相关法律争议。在股权转让关系中,股权受让人支付股款的对价为目标公司的股权,合同有效存在的情况下不得要求返还股款,更不得要求支付利息;相反,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可根据合同请求偿还借款、支付利息。


若“分红”影响了本案纠纷法律定性,名为借贷实为投资,则A某需按法定程序“撤资”而非直接要求B某“还款”,不利于A某追索借款。根据本案借据约定及履行方式,A某决定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因B某未能举证借据并非民间借贷行为,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认定本案为借贷纠纷,支持了A某全部诉求。实际交易中,选择类似以股权转让为名的合同提供借款对于债权人而言有一定的风险,必要时,应聘请对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约定。



三、借款行为不规范,影响借款合同效力和出借人权益

借款行为规范性直接影响到借贷合同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首先,借款人应注意借款合同的内容及相关效力,慎防因借贷合同无效无法获得期待权益的情形。借贷合同无效的类型一般包括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借贷合同、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等。对货代行业而言,须特别注意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无效的情形。借贷合同无效,货代只能要求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约定的高额利息,法院将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现行法律是采取有限制、有条件的认可,合法借贷的前提需确属为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而不能以此作为常态、常业。简言之,货代企业之间借贷,应注意把握是否出于企业生产经营目的,如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


其次,利息约定是借款合同的关键内容,如约定利息过高于法定标准,超出部分将得不到法院支持。本案“三个月分红3万”则明显该约定利息已超过法定标准年利率24%,结合诉讼成本综合考虑,A某向法院起诉时将利息诉求调整为24%,该诉求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简介:

曹文定律师

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现诚公冯黄伍林 (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一体委副主任及物流海商委主任,民革党员,民革深圳市委会社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


曹文定律师团队

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985/211 工程大学、知名海事大学及海外知名院校,由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香港律师、内地律师、外籍律师以及多方面专业人士组成,既能为中外客户提供包括涉外诉讼在内的各种类型的法律服务,又能为国内律师同行提供业务协作,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精诚合作,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商业咨询与法律服务。


目前的人才市场中,具有复合型法律知识结构及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律经理人难觅,而团队作业恰恰能解决这个困境。曹文定律师团队成员协作已久,分工明确,流程清晰,各个环节由专人负责,办事效率相对个人更高。且对于客户的咨询,及时经团队内部分析讨论后,能够给客户提供更全面的答复。当然,有人担心公司内有急事需处理时,律师无法立即出现解决问题。其实,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完全可以满足第一时间获得律师服务的要求。且曹文定律师团队注重于主动为客户预防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定时上门值班或培训,不断降低客户的潜在法律风险,同时也增强了客户的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