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星 | 疫情蔓延,物流行业-法律风险防控,最新10案例!

来源: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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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月以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各地所采取了医学监测、推迟复工、倡导减少集聚、加大交通管制力度等措施,对航运物流业以及货运代理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曹文定律师团队为货主、货代、物流企业解答了大量法律咨询,现总结常见10案例给大家参考。

 

 

1、问:因疫情影响导致原先的陆运出口无法实现,因约定了特殊运输时效,我司将运输方式改为海运是否承担责任?

 

答: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是因货代过错导致未能及时办理委托事项,进而导致货物因此次疫情而无法陆运出口的,货代可能将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相关部门的通告导致无法提供陆运出口的,需要结合具体个案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才能进一步分析货代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况,货代应注意收集相关通告或证明,及时告知货主相关情况并做好应对措施。

 

2、问:客户要求我司承诺所有进出仓的货物和人员必须做好消毒及管控,否则因疫情产生的损失将由我司承担,是否合理?

 

答:若货代作出类似承诺,且承诺内容不违反相关规定和不侵犯他人利益的,该承诺有效并应予以遵守,当违反承诺并造成损失时,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货代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货代的赔偿范围须结合承诺的内容、过错程度及损失价值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当然,目前属于疫情防控重要阶段,做好相应的管控措施很有必要。

 

3、问:因疫情导致运输过程中的操作延误,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谁承担?

 

答:因疫情影响可能会导致货运代理的部分环节出现延误,进而产生额外费用,如因拖车延误产生的压车费、隔夜费;由舱位空置产生的亏舱费等。上述费用因疫情影响产生,若拖车公司、拼箱公司仍全额收取,可能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出现上述费用的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方协商的方式分担额外费用。且2003年,“非典事件”中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虽然已经被废止,但对于与“非典”具有极大相似度的新型肺炎疫情所致合同纠纷的处理仍具有参照作用,可以给此次疫情中的货代指明法律方向。

 

4、问:多国针对中国的疫情采取相关的限制措施,由此造成船期延误等问题,我司应如何应对?

 

答:因疫情影响的扩大,海外各主要港口加大疫情防控措施,例如澳大利亚、美国、菲律宾等国规定从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的船舶暂停直接靠泊,需隔离一定的期限并经过必要的检查。面对此种情况,货代若在具体业务中属于承运人,需要收集相应材料和文件,证明货物迟延交付并非由于自身的过错或过失,援引《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中的“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进行免责;货代若非承运人,此时需了解相关情况,及时将情况告知客户,及时做好相应措施,避免责任的承担。

 

 

5、问:因疫情使得清关所需的时间、文件比过往更加严格,由此造成的清关延误问题,我司应如何处理?

 

答:因目的港针对疫情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可能会导致货代的清关成本增加,也可能导致货物无法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清关工作。此时货代应提前收集造成及可能造成清关延误的相关文件资料,告知客户清关延误的可能性及产生的费用,厘清费用中常规和非常规的明细,保存好支付票据等措施。与客户做好沟通,必要时可援引免责规定和提供相关材料,从而减少损失或避免承担责任。

 

6、问:在“见款放单”的合作模式下,客户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付款,要求先行放单,我司应如何处理?

 

答:货代是否享有扣单的权利应根据合同内容、法律地位等进行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货代可以客户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但扣留提单、海运单等运输单证的,需要有特殊的约定。因此,需要结合合同约定才能判断货代是否有权扣留相关单证以及扣留何种单证,但考虑到目前疫情的特殊情况,货代亦可要求客户说明原因并采取折衷的方式付款;亦可在扣留其他业务单据的前提下及时交付运输单据,避免产生滞港问题;在无法满足以上条件且客户拒绝付款并索要单据的,货代此时可考虑拒绝放单。

 

7、问:客户以疫情的影响为由迟延支付海运费用、代理费用等,是否合理?

 

答:货代追索海运费用、代理费用需满足其前提条件,如已实际妥善履行合同约定的货运代理义务、费用确认等,此时可要求客户按约付款,一般不会受疫情的影响。但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如客户因被确诊而正在治疗或者疑似病例正在被隔离致使其暂时无法支付的,因合同中的“月结”条款而延缓支付的,或者因符合地方政府出台了延迟复工的相关规定等情况,导致迟延支付的,相关特殊情况解除之后,仍须立即偿付。

 

8、问:受疫情影响,收货人迟延提货的,应如何规避风险?

 

答:今年春节假期因疫情影响而得到了延长,在此期间收货人可能因各种原因而迟延提货。针对此种情况,货代可及时告知发货人迟延提货的情况和每日产生的费用及标准,敦促发货人对货物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当收货人介入合同关系后,在收货人提货前,货代应收齐收货人支付的相应费用后才予以放货,避免出现损失。另外,已有部分船公司提出对春节及延长假期的期间免收滞箱费,货代也可积极与船公司沟通费用的减免。

 

 

9、问:受疫情影响,货物无法接驳中转,客户要求货代承担高额滞港费是否合理?

 

答:因全国多地延迟复工,港口船舶无法装货卸货,造成货代船舶无法流转,未能及时向客户提供船舶接驳货物,将产生高额滞港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由货代承担货物未及时驳走产生的港口费用,但货代是否承担因疫情影响产生的所有港口费用,有待分析。参照以往关于“非典”的判例,本次疫情虽是不可预见的,但是可以预防的,不能简单将疫情等同于“不可抗力”。故货代应积极收集相关政府因防控疫情所临时颁布的各项通知及管控措施等资料证明驳货的不可行性,从而引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同时,因疫情无法预见,且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若货代在履行合同中并不存在过错,直接引用合同条款要求货代独自承担港口费用,有违公平原则。货代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与客户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必要时,也可尝试通过司法机关变更或解除合同。

 

10、面对疫情,货代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参照前述分析,受疫情影响而出现的各项损失、索赔等,货代可考虑援引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进行抗辩,但应如何适用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个案分析,货代在发生类似情形时应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但不论适用哪个制度,货代在具备正常开工条件后,应采取及时履行合同、协商修改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等方式,避免损失。在后期运营中,货代应及时在合同中添加相关的免责及费用承担等条款,降低相关法律风险。同时,建议货代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尽量以货运代理而非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接各项业务(如暂缓开具提单),降低因疫情造成的各项法律风险。

 

 

曹文定律师团队

 

均毕业于国内985/211 工程大学、知名海事大学及海外知名院校,由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香港律师、内地律师、外籍律师以及多方面专业人士组成,既能为中外客户提供包括涉外诉讼在内的各种类型的法律服务,又能为国内律师同行提供业务协作,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精诚合作,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商业咨询与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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