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没有特定情形发生时,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鉴于很多公司的股东并未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或者在形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实质上并不是,往往会在纠纷发生时处于被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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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些情形,部分公司的股东基于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公司是自己投资设立的,公司的财产就是自己财产,也会造成了法人人格独立错误认识。一旦出现公司对外负债无法清偿时,股东却因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导致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严重影响了自身生活和社会稳定。
对此,诚公学院第三期特邀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黎泰君律师。他将凭借多年的实务经验,以生动直观的司法裁判案例作为主线,就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负担规则进行详细分析和讲解,为广大的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律师等提供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宝贵的建议。
课程大纲
√一人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裁判规则
√股东以未届出资期限抗辩不承担公司债务的裁判规则
√股权转让后的原股东是否可以免于承担公司债务的裁判规则
本期主讲
主讲人:黎泰君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讲座时间
2021年1月21日(周四)19:30
联系方式
0755-88022288(小力)
讲座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128号卓越城一期3栋6层
(9号线、4号线上梅林地铁站 A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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